中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

作者: 孔焕志、宋鑫,胡光律师事务所
0
46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零零八年全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级地方工商局(工商局)总计查处了逾6000件商业贿赂案件;虽然在2009年查处案件数量大幅减少(3,775件),但是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明显提高。此外,在医疗药品、建筑、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判处商业贿赂类罪名的刑事案件也是屡见不鲜,不久之前已尘埃落定的力拓案就是其中一例。

本文将概述中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现状及其执法概况,从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外投资者更好地规范其在中国的商业行为。

中国及海外的立法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必需遵守中国国内和海外与商业贿赂规制相关的法律。首先是境外投资者母国针对投资者设立于海外的分公司在母国之外从事的商业贿赂行为而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而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关于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等。

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

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相比,中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律,除了前文所述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散见于《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每一部法律中也仅有两、三条是针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暂行规定》是目前中国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规,但却仅仅是工商局暂行的部门规章。

孔焕志-Kenneth-Kong-胡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Senior-Associate-Martin-Hu-&-Partners
孔焕志
资深律师
胡光律师事务所

立法的滞后也比较严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分别于1993年和1996年开始施行,距今已经十余载,仍以其中高度概括、操作性不强的规定来应对商业贿赂不断涌现的新形式。两部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人民币一至二十万元的罚款,更造成商业贿赂违法成本过低的负面印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暂行规定》,中国法律所规范的商业贿赂包括了所有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约束对象包括了作为可能成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仅包括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从事经营的非法人实体(如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也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内。

中国目前法律规定和制约的主要有两种商业贿赂行为: 一是财物贿赂手段,二是其他贿赂手段。根据《暂行规定》,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贿赂方式主要包括《暂行规定》中提及的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违反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的责任

因从事商业贿赂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见到因商业贿赂造成侵权所引发的民事诉讼。

宋鑫-Gavin-Song-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Associate-Martin-Hu-&-Partners
宋鑫
律师
胡光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工商局会首先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调查,调查后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工商局对一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不符合下文所述的刑事追诉标准或立案标准,其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暂行规定》的前述规定直接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同时规定,如果某一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3条及第164条具体规定了商业贿赂收授双方可能被判处的包括有期徒刑及罚金在内的刑罚。

如果经过工商局调查,发现某一商业贿赂案件符合根据上述《刑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追诉标准或立案标准,则工商局会将该商业贿赂案件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视犯罪性质而定)进行移送,最终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处。

孔焕志律师是胡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宋鑫是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光律师事务所 Martin-Hu-&-Partners-logo

胡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19

19/F Yongda International Tower

2277 Longyang Road

Shanghai, China

邮编 Postal code: 201204

传真 Fax: +86 21 5010 1222

www.mhplawyer.com

孔焕志 Kenneth Kong

电话 Tel: +86 21 5010 1666*922

电子信箱 E-mail: kenneth.kong@mhplawyer.com

Gavin Song

电话 Tel: +86 (21) 5010 1666*955

电子信箱 E-mail: gavin.song@mhplawyer.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