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从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作者: Harold van Kooten,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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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控制气候变化的努力已引起广泛重视。中国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目的国之一2005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通过并生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已成功地为中国大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了制度框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香港的地位则很少为人关注。但香港利用中国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非附件一国家的地位的能力不容忽视。

国民待遇

从2003年5月以来,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香港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了简化有关审批程序,《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于2008年6月生效。根据该《安排》,有关在香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必须通过香港环保署提交给北京的国家发改委,并由国家发改委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Harold van Kooten
资深律师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但直至近期,就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香港公司仍被视为外国实体。因此,香港公司必须与一家中国实体合资,且最高只能持有单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49%的权益。2009年12月1日,随着香港环保署发布《港资企业在中国内地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补充说明》 (《清洁发展机制补充说明》),上述政策发生了变化。《清洁发展机制补充说明》规定了人们期待已久的香港公司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项下“国民待遇” 的标准和程序。根据该国民待遇,香港公司可以在中国大陆完全拥有和运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无需与中国大陆的合作伙伴进行合资。

一家公司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才能享受国民待遇:

  1. 公司必须在香港成立,且主营业地或总部位于香港;
  2. 公司的执行董事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如公司已设立董事会,则董事会一半以上的成员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香港永久居民; 以及
  3. 如为上市公司,其非流通股比例应高于50%。

除了提供证明公司符合有关标准的资料外,申请文件还应包括意图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的项目实体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因此,在项目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空白复函。

申请成功之后,公司将获发《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管理办法》港资企业证明函 (“证明函”)。香港环保署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10日内出具该证明函。如公司的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清洁发展机制补充说明》项下的标准,公司应立即通知香港环保署。《清洁发展机制补充说明》明确规定,香港环保署在申请人发生上述变化后有权撤销任何已颁发的证明函。

为了拟定申请时应提交的各种声明和文件,《清洁发展机制补充说明》规定申请人需要聘请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香港环保署已经公布各种样本文件,作为此类申请的指导。

这些样本文件之一要求申请人填写其股东的身份。该文件指明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香港永久居民拥有的企业也具备《清洁发展机制补充说明》项下的资格。

更大的作用

迄今为止,据我们所知许多企业已经申请成功并获得证明函,下一步将获得国家发改委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发的批文。

向香港企业授予国民待遇可能有助于再次激起开发商对中国大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兴趣,尤其是地方企业不愿或没有能力作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的股权投资的项目。

随着《清洁发展机制补充说明》的实施,香港和香港企业在中国控制气候变化的总体努力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变化表明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的合作更为密切。

香港环境局局长邱腾华在3月3日立法委员会的书面答复中进一步强调了该合作。邱腾华先生指出,香港将与中国大陆一起,遵循《哥本哈根协议》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要求,每两年报告一次已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实现中国自愿承担的在2005年水平上将GDP单位碳排放减少40%至45%的目标。

因此,香港与中国大陆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体化可能继续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业机会也会随之增长。

Harold van Kooten 律师的执业重点是就大中华地区能源产业的有关新能源项目开发和运作、气候变化以及环境合规事务提供 法律咨询服务。

Baker-McKenzie-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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