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

作者: 中川裕茂,友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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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无论是在证券交易市场内收购股份,还是在证券交易市场外直接自股东处受让股份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要约收购(Takeover Bid, 以下称 TOB)程序均不可或缺。在日本曾发生过利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盘后交易(ToSTNeT交易)系统规避当时的 TOB 制度的情形,例如2005年的活力门公司(Livedoor)敌意收购富士电视台母公司日本广播公司(Japan Broadcasting)事件。日本法律因此扩大了需强制履行 TOB 程序的情形范围,相关法律制度也变得相当复杂。

需要履行 TOB 程序的情形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规定了 TOB 的基本制度,作为其下位法的政令和程序规定等则更为错综复杂。根据是否需要履行 TOB 程序,并购交易的程序大不相同,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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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川裕茂
合伙人
友常律师事务所

司的服务费等成本也相差甚远,而且收购方拟在 TOB 中支付的控制溢价(为确保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对价超过其市场价格的部分)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并购计划中正确把握 TOB 程序的启动条件非常关键,一般来讲,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履行 TOB 程序:

  • 目标公司的组成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新股预约权证券、附带新股预约权公司债券;
  • 在市场外进行股份收购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之和超过5%,但60天内10人以下进行收购的除外;
  • 60天内10人以下在进行市场外股份收购后,持股总和超过1/3
  • 通过东京证券交易所的ToSTNeT交易等所谓特定交易,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1/3
  • 通过收购或认购新股在3个月内取得超过10%的股份,如果其中超过5%的股份是通过市场外交易的,而收购人随后的持股比例超过1/3;(即所谓急速收购规则)
  • 单纯的向第三人定向增发(新股发行)不适用 TOB 制度。但若与急速收购规则相抵触则仍适用 TOB 制度;
  • 从附属公司(严格地说是符合“关联方”定义的公司)取得股份,因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而不适用 TOB 制度。

上述规则中使用1/3的持股比例标准,是因为在日本如果持有公司2/3的股份,则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决议事项行使否决权,从而对该公司产生一定的控制权。

TOB制度的程序

善意收购中 TOB 制度程序如下,约需20-60日完成:(敌意收购的TOB程序不同)

收购人可考虑股价及目的来决定收购价格,但需详细公开该价格的计算依据。因此,附加高额溢价时或折价进行TOB
程序时,收购人需要研究是否能够说明该价格的计算依据的合理性。

收购股份数量可以设置上限或下限。但为了保护小股东,如果收购后的持股比例超过2/3,收购人必须收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

消除小股东

收购人通过 TOB 程序成为大股东之后,可采用并购或股份交换的方式,与留在目标公司的小股东以现金交换股份,从而消除小股东。虽然这种情况时常出现,但需要注意的是收购人需确保TOB 交易价格和完成 TOB 之后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

中川裕茂,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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