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需要创新和弹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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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是我们对阵美国的公司时,首次能够在仲裁费用失控之前达成和解协议,”一位来自北京著名律所的中国律师略带自豪和惊喜地谈论道。在这个最近的案件中,一家中国公司对一家美国公司向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提起仲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ddpic该律师的言论所指绝不是个案现象。近年来,由于成本高且程序速度并不尽如人意,仲裁已成为一种奢侈品,负担得起的公司十分有限。

对仲裁界而言,尝试证明成本的合理性于事无补。仲裁业界必须仔细研究这个行业的整体状况,找出需要改进和革新的所有症结。三个群体很大程度上须对这个行业负责: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从业律师。

根据一份行业报告,仲裁的全部成本中,机构的行政性收费占2-4%,仲裁员的报酬占14-16%,律师的收费和开支占82%。业界如果想有效地降低仲裁的总体成本,仲裁机构必须不断创新以提高程序的效率,赋予仲裁员足够的案件处理权限以避免拖沓,并允许从业律师探索各种可行的最佳选择方案,诸如和解谈判和调解之类,从而更有效率地解决客户的纠纷。

前述案件中被中国律师充分利用的ICDR“弹性收费”计划即属于这样的创新。ICDR为仲裁提供了两个收费选项:一个是标准收费,费用取决于索赔金额;另一个是弹性收费,允许当事人以低得多的费率提交仲裁申请。

设计第二种收费方式,是为了减轻那些在诉诸仲裁之前愿意进行和解谈判的当事人的仲裁费用负担,以便促成以当事人为主导的更有效率的争议解决方案。

2012年ICDR新受理的996个国际案件中,将近180个适用了弹性收费。而其中大约一半的案件在完全诉诸仲裁之前即已成功和解。这证明了两件事:第一,这样的创新受当事人欢迎;第二,这样的创新确有实效。

在决定争议解决条款之前,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找出潜在的争议项,对有效的可选方案进行评估并确定最佳行动步骤。

仲裁不可能永远是最好的选择,尤其是在与对方保持友好关系比打赢官司更有价值的情况下。

自愿服从是绝大多数仲裁的先决条件,因此只有诚实守信的公司才会将争议托付给国际仲裁界加以公平和有效地解决。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机构仲裁的优势,企业法律顾问选中的仲裁机构应该能提供所有有效的可选方案,并让企业法务能够更好地控制整个程序。如未能正确地选择仲裁机构,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成本。

整个仲裁业都依赖于企业间互动所引发的源源不断的争议。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应该是整个仲裁程序的最终受益者,仲裁业界应将企业的需要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然后才可能有仲裁业的繁荣。

作者:李麦珂(Michael Lee),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亚洲区副总裁兼新加坡办事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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