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事用户在诉诸仲裁时,往往期望仲裁程序的相关信息可以得到保密。然而,仲裁程序中的保密性是否受到保护,通常是根据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及仲裁规则来决定的。仲裁保密性在不同的法域中没有公认的规则,各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保密性问题的处理也不一而同。许多仲裁规则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仲裁庭,有时甚至是仲裁机构(如HKIAC、SIAC、LCIA)应负有一般性的保密义务,另有一些仲裁规则没有明确处理保密义务,仅载有关于听证隐私权的规则(如ICC、UNCITRAL规则)。

2018年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下称《HKIAC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的保密性保护。《HKIAC规则》包含明确的保密条款,规定当事人、仲裁庭和HKIAC均不得披露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信息。《HKIAC规则》第45.1款规定:

45.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公布、披露或传送有关下述事项的任何信息:

(a) 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或

(b) 仲裁中作出的裁决或紧急决定。”

该款的规定以《香港仲裁条例》(下称《条例》)第18(1)款为蓝本,覆盖面较为宽泛。第45条涵盖的信息范围很广——从仲裁程序的存在到仲裁中产生或提交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均为保密义务的适用范围,其中包括通信、书面陈述、证据、程序性命令和裁决。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密义务,另一方可以在仲裁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根据《HKIAC规则》第23条向仲裁庭寻求临时救济,以限制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进一步披露保密信息。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临时救济。若仲裁程序的仲裁地为香港,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条例》第45条向香港原讼法庭寻求禁令救济;若仲裁地为香港且仲裁程序由适格机构管理,当事人也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中国内地法院寻求行为保全。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明确约定不适用《HKIAC规则》中的保密性条款。

《HKIAC规则》第45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仅适用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适用于仲裁庭及其秘书、紧急仲裁员、专家、证人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鉴于《条例》中的平行条款只规定仲裁当事方有保密义务,《HKIAC规则》中的保密义务的适用范围比《条例》中的更广。

保密义务并不是绝对的。与国际公认的做法一致,《HKIAC规则》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

45.3 45.1款的规定不阻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公布、披露或传送第45.1款所述的信息:

(a) 在法院或其他机构的法律程序中;或

(i) 保护或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或利益;

(ii) 要求执行或质疑第45.1款所述的裁决或紧急决定;

(b) 依法定义务向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法院或仲裁庭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c) 向当事人的专业人士或其他顾问,包括确定的或潜在的证人或专家,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d) 为执行第27282930条的规定,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新增当事人和任何已被确认或指定的仲裁员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或

(e) 以接受或寻求第三方资助仲裁为目的,向他人公布、披露或传送信息。

在第45.3款的规定中,第45.3(a)至(c)款以《条例》第18(2)款作为蓝本;而第45.3(d)和(e)款是《HKIAC规则》的新增内容。规定这些例外情况的目的是在一般保密义务和特殊情况下披露的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例如,当一方当事人希望在仲裁后的执行程序中披露有关仲裁和裁决的信息时,可援引第45.3(a)款的规定。第45.3(b)款处理的则是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之间的优先顺序:如有法律法规规定了披露义务,则当事人向行政或其他机关进行披露的法律义务优于其在《HKIAC规则》下的保密义务。例如,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股票市场上市)规则》(第571V章),发行人的证券上市申请必须包含“使投资者能够对申请人的活动、资产和负债以及财务状况作出知情评估所必需的”细节和信息。这可能要求当事人披露仲裁程序的存在或仲裁裁决的内容。第45.3(c)款允许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专业人或当事人的其他顾问披露与仲裁有关的信息,这包括确定的或潜在的证人或专家。

第45.3(d)款是《HKIAC规则》引入的一项新规定,允许为第27至30条程序的目的向当事人、新增当事人和任何已被确认或指定的仲裁员披露必要信息。前述程序包括新增当事人的追加、仲裁合并、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以及平行程序。在这些多方当事人和/或多份合同程序中,被追加/合并的当事人及仲裁员需获得必要的信息,以便对相关请求作出评论或决定、并参与这些程序。因此,第45.3(d)款规定的披露是不可或缺的。第45.3(e)款也是一项新规定,其以《条例》第98T(1)款为蓝本。该条款允许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为获取或寻求第三方仲裁资助的目的而披露与仲裁有关的信息。这种披露对于一方当事人获得第三方资助,以及对于出资人监督仲裁和评估所提供资助的风险和潜在盈利能力是必要的。

除了界定保密义务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况外,第45.4和45.5款还涉及仲裁庭的合议和仲裁裁决的公开问题。相关部分规定如下:

45.4 仲裁庭的合议应予保密。

45.5 HKIAC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可公开任何裁决(不论是全文,还是节录或概要):

(a) 当事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的信息被全部隐去;及

(b) 当事人未在HKIAC为此设定的期限内反对公开裁决。若有当事人反对,裁决不得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HKIAC规则》明确允许HKIAC在某些条件下公开仲裁裁决,但截至本文撰写时,尚无HKIAC裁决被公布。

《HKIAC规则》中规定的保密义务可协助涉及机密或敏感信息的争议各方有效解决争议。如果仲裁地在香港,当事人将享有更全面的保护,因为根据《条例》,仲裁保密性不仅适用于仲裁程序,也适用于《条例》规定的仲裁程序相关的法院程序和判决的某些方面。即使仲裁地在不承认仲裁保密义务的司法管辖区,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采用《HKIAC规则》获得保密保护。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法律顾问王笑君。副秘书长杨玲、刘侨及实习生高岳杨对本文亦有贡献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