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特加酒瓶之战

作者: Manisha Singh Nair, Lex 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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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子的形状有什么大不了的吗?事实上瓶子的形状事关重大。

Manisha Singh Nair Partnevr Lex Orb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Manisha Singh N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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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瓶子的形状非常与众不同,并且成为一个品牌信誉和产品美名的内在构成要素时,形状便具有了相当重要的意义。最近,某伏特加酒的酒瓶形状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原告Gorbatschow Wodka KG公司主张其伏特加酒的酒瓶形状具有独特性,而被告John Distillers 有限公司对原告的酒瓶形状进行了具有欺骗性的改变,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原告指控称,被告的行为误导了相当一部分的消费公众,使他们认为被告产品是来源于原告的产品或与原告有一定的联系。

在动议通知书中,原告请求法院:在判决作出前,禁止被告在其生产与交易中使用存在争议的酒瓶及/或其他与原告酒瓶形状相同或具有欺骗性相似特点的酒瓶,以免被告假冒原告的产品。

形状至关重要

根据印度《1999年商标法》,产品形状获法律承认是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该法第2条(zb)将“商标”定义为“能够被形象地表现出来,并能将其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加以区分的标识”,可以包括“产品的形状、包装和颜色组合”。因此,立法机关已经认可:交易产品的形状、包装及颜色组合是构成所谓的商业外观的一部分。

法院在不少判决中也认定,产品形状在经营者销售其产品时具有重要意义。在Kemp and Company公司与Prima Plastics 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受指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生产的椅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且通过采用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形状与设计假冒原告产品。

法院作出判决:“在某些情况下,产品采用与众不同的形状,确实有可能主要不是为了提供使用上的便利或为了其他实用目的,而纯粹是为了使制造商的特定产品能够具有独特的外观特征。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制造商可能会借着其产品独特的外观而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及美名;因此,如果该制造商的产品被他人复制,他就有理由采取法律行动。既然如此,被告公司复制本案中原告产品独有的特征或特征组合,并将复制的产品投入市场,这样的行为相当于误导公众,使人误以为该产品来源于原告。”

颁布禁制令的考量因素

在当前伏特加酒瓶一案中,经过查证相关材料后,法院认为,在考虑是否颁布禁制令时,有以下若干事实应该考量:

第一,原告具有初步证据表明,其产品在国际市场和印度市场都已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并且酒瓶的独特形状是消费者追溯产品生产源头的重要因素。

第二,根据《1999年商标法》,产品形状及包装被认为是商标的构成要素,因为形状及包装具有将某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加以区分的作用。

第三,原告提出,无论在印度还是世界范围内,仅有被告一家制造商使用了原告的酒瓶形状;而被告并未对原告的这一说法提出异议。

第四,原告的酒瓶形状之所以独特是因其富于变化,与伏特加酒的自身特性及包装要求没有功能方面的关系;此外,被告采用了与原告的酒瓶极其类似的形状,但被告未能针对这一行为给出合理或者善意的解释。

第五,酒瓶的独特形状是伏特加酒销售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如果允许被告继续使用存在争议的酒瓶,这将会对原告商标的独特性及排他性造成损害,这样只会鼓励其他侵权人侵犯原告的专利所有权,并最终对原告良好的商标信誉造成破坏性影响。

否定外观设计注册

被告辩称,根据《2002年外观设计法》,其为酒瓶外观设计注册的所有人,这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主管机关只有在确认不存在其他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时,才会准许予以注册。

这一论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已有的外观设计注册并不影响原告起诉假冒行为的权利。《1999年商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针对任何假冒产品或服务提起诉讼的权利,都不得被认为受到该法中任何规定的影响。该条款确定了一项法定的认定原则,即对于假冒行为的救济存在于普通法中并且建基于普通法。

法院裁决

最终,法院完全批准了原告在动议通知书中请求的禁制令期限,并指出原告为法院颁布禁制令的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初步证据

Manisha Singh Nair 是 Lex Orbis 的合伙人。Lex Orbis是一家总部设在新德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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