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解释之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冲突

作者: 蒋贤起,万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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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专利诉讼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常常扮演案件胜负手的角色。通常而言,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常是对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些术语进行解释,这项工作由裁判者完成。在此过程中,裁判者需要考虑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听取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参与者的理解。内部证据包括说明书、附图及审查档案;外部证据包括内部证据以外的专家证言、发明人证言、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如果发明人、代理人的陈述与内部证据不一致,裁判者该如何裁判?

蒋贤起, Jiang Xianqi, Patent attorney, Beijing Wanrui Law firm
蒋贤起
律师
万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8]京73行初11078号判决书中作出了回答。该案涉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激光粒子传感器,所述粒子传感器包括:一束光束。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书中的“一束光束”。对此,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导向相互矛盾的结论。

作为内部证据的说明书公开了该一束光束为准直/聚焦激光光源射出的光束,没有记载其应当为平行光束。但是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在无效程序中,作出了其他的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据此认定该一束光束为平行光束。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激光光束是高斯光束,其外观是双曲线状,可以是聚焦或准直光束。

对于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冲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用内部证据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法院首先重申了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应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中并未限定光束为平行光束,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光源可以是准直/聚焦激光。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识,准直/聚焦激光并不能被限制理解为被诉决定所认定的照射光束应为“在各位置处的性质基本相同”的平行光束。即使专利权人主张此种理解,被告对于特定概念的解释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为准,并从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出发判断其新颖性及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法院撤销了被诉决定的认定。该判决在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关系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首先,职权主义原则要求裁判依职权审查,而不是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

专利审查采用职权主义,当事人的陈述用于帮助审查员和法官理解技术方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的规定,依职权审查原则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涉案无效决定引用专利权人的代理人的解释,替代合议组的独立判断是不正确的,没有正确认定事实和并错误地适用法律。

其次,内部证据效力大于当事人解释

在专利审查中,内部证据的效力优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外部证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直坚持要求优先适用内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公开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应当按照该理解认定权利要求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例如,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贤起。万瑞所是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作的专业知识产权诉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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