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乐中的编曲可受著作权保护吗?

作者: 白潇阳,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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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是现代流行音乐创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歌曲的表达、风格和意境产生影响。同一首歌采用截然不同的编曲,即使歌词和主旋律不变,且由相同的歌者演唱,也可以给人带来不同的视听体验和艺术美感。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流行音乐作品的词和曲(主旋律)具有可版权性这一观点并无异议,但对编曲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有较多争议。

司法先例

Bai Xiaoyang, Wan Rui Law Firm
白潇阳
律师
万瑞律师事务所

在早期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明确否认了具体涉案歌曲编曲的独创性。例如,在(2003)海民初字第9033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歌曲的编曲,包括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部分,属于劳动而非创作。再如(2009)一中民终字第5897号案,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录音制品中除歌手演唱的声音之外,其他的声音不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音乐作品的范畴。

由于该等在先案例的影响,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音乐中的编曲不具有独创性,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这种结论过于武断。首先,该等案例中的结论仅针对涉案歌曲的编曲而言,只能说明特定法院认为涉案歌曲的编曲没有达到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所有歌曲的编曲均不具有可版权性的结论。其次,前述案例都发生在十多年前,以其结论来说明歌曲的编曲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这样的观点有待商榷。

判断编曲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本质上是要衡量编曲是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而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晰音乐创作环节中,编曲的具体含义及其包含的主要工作内容。

何为编曲

现代流行音乐基本属于主调音乐,即有一条明显的主旋律,由人声演唱或乐器演奏,并伴有和声等音乐元素。在现代流行音乐创作中,作曲通常是指创作歌曲的主旋律,而主旋律以外的其他音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和声编写(和弦的选择、创作和编排)、搭建织体、安排调性、调整节奏、创作副旋律线,以及配器(对人声/乐器音色的选择和编排设计)等,则通常被划入编曲的范畴。流行音乐从业者有时也将编曲工作称作“伴奏创作”,但从客观来说,编曲所形成的成果完全可以独立于主旋律而存在,除用作歌曲的伴奏外,有的歌曲的编曲甚至也可以直接作为纯音乐提供给听众欣赏或使用。

编曲注重音乐空间的丰富性,可以赋予音乐更多的层次,打造多样的风格。随着现代音乐和科技的发展,旋律创作与其他音乐元素的创作逐渐可以剥离开来,编曲逐渐成为音乐行业中一个独立的工种。

作品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就“以一定形式表现”而言,编曲可以通过编写总谱的形式表现,亦可以通过现场表演,或被固定在录音制品中通过播放的形式呈现。显然编曲可以满足“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构成要件。

就独创性而言,如前所述,编曲通常涉及对音色、和声、节奏、曲式等因素的选择、组织、编排和塑造,并非简单的录音。此外,编曲可以增加音乐的层次,丰富歌曲的呈现效果,塑造情感环境与空间,对作品的表达产生影响,显然具有独创性。

当然,并非所有的编曲都可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音乐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存在大量公有领域的元素,例如常见的和弦、和弦进行模板、节奏型和调式等,如果一首歌曲的编曲仅仅使用了已有的和弦进行模板,或过于简单或模板化的配器,或仅进行了基本的移调/转调处理以及节奏变化,那么编曲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而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概言之,评估编曲是否具有独创性,需分析具体编曲在创作、使用与排列所涉音乐元素时,是否突破了惯有的规则或套路,是否体现了个性化的表达等。

结语

音乐发展至今,所谓的“曲”已不再局限于主旋律,它更常被认为是以声波形式展现的综合听觉体验。编曲所包含的曲式、和声、节奏、音色等音乐元素均是现代音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针对这些元素的选择、组合、编排以及突破性创作,均具有独创性的空间,且能以多种形式呈现。歌曲的编曲具有可版权性。

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潇阳。万瑞律师事务所是三友知识产权集团的旗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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