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实践与展望

作者: 任意和许国庆,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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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经济作为内部施以高效管控治理、外部耦合产业资源的综合经济体,是现代经济发展市场化、规模化的产物。但受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供给过剩、支柱性行业面临流动性危机等因素叠加影响,集团经济的债务问题更易引发范围性、系统性风险。王静法官在其执笔的《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构造研究》中指出:“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复杂性,根源在于其组成形态上各成员企业的法律人格独立性与经营控制上的整体同一性之间的矛盾。按照单一企业破产模式设计的现有破产法律制度难以应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应运而生。”面对当前经济局势和社会矛盾,《企业破产法》亟需全面升级,方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司法实践

Amy Ren, Llinks Law Offices
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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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6043 3788
电子信箱: amy.ren@llinkslaw.com
  • 实践回顾。近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五年共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除案件审理数量明显提升之外,动辄数十、百家数量规模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也开始呈现,例如华信集团、雨润集团、海航集团等大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在处理集团性企业债务危机时,法院适用合并破产程序处理复杂债务问题更加符合破产法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 司法困境。笔者观察到,随着破产案件办理日趋市场化,破产制度逐渐成为企业或利害方解决债务问题的常态化手段之一。集团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但资本在追逐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极易忽略个体的独立,因此风险降临时经常伴随资产转移、财产混同、法人独立意志丧失等现象。囿于规则的缺失,办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时往往受制于无裁判法源、程序启动混乱、举证责任不明、审查标准不一、救济程序不清等,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司法争议。

修订进程和地方规定

2023年5月29日,《企业破产法》被列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认为《企业破产法》的修改需要在合并破产制度方面进行缺漏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并破产问题也保持着关注,曾在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中给出财产债务合并处理的建议。自201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就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曾草拟相关司法解释并调研论证,但最终未能落地。为呼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合并破产问题提供明确的司法政策。

此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操作指引,均对合并破产问题予以回应。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明确,对合并破产程序的审理以纪要精神为主,并对管辖、指定管理人问题作出规定。笔者发现,出于合并破产规则立法层面的缺失,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呈现出审查要件不统一、标准碎片化、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等众多问题,难以有效保障各方权益。换个角度看,地方的大量实践也为下一步正式立法做了有效的探索。

增设合并破产规则

Shawn Xu, Llinks Law Offices
许国庆
业务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3135 8768
电子信箱: shawn.xu@llinkslaw.com

现行破产法采取独立成章的结构,对三大程序予以规定,合并破产制度或可于其后独立成一章。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第一,除债权人、债务人外的程序发起者还应包含管理人。管理人系推进破产程序进展的重要角色,应当具备提请实质合并破产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关联成员企业破产受理时间或主要利益中心地划分启动模式,并以此明确管辖规则。

举证责任亦可根据不同发起主体予以区分,例如在管理人或债务人提请时,对其加以较高的初步举证责任要求;若申请人为债权人时,可降低举证门槛,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路径交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进行反证,以确保实体公正。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实质合并破产的法理基础。然而,仅关联企业人格混同尚不足以启动合并破产程序。当混同程度严重并带来巨大程序成本,从而严重损及整体债权人利益时,才具备启动合并破产程序的价值动因。

审查要点应侧重财产混同和区分成本,二者应属递进关系,即首先判断财产是否构成混同,进而判断区分成本是否过高,若财产不存在混同,或者区分成本低时,则无必要突破法人人格独立制度。

第三,复议审理形式多为书面,实际剥夺了利害关系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考虑到程序成本,或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原则上复议应当开庭审理,但若复议申请人未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的,法院可以不再开庭审理。

笔者也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界存在对利害关系人范围的讨论。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涉及利益主体范围较广,不宜在立法层面对利害关系人作出具体界定,而应当交由法院进行个体实质性审查后作出具体认定。


任意是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6043 3788以及电邮amy.ren@llinkslaw.com
许国庆是通力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3135 8768以及电邮shawn.xu@llinkslaw.com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家鑫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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