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签发程序获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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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ified Issuance of Tax Residency Certific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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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加强税务合作和营商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香港税务局最近修改了对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CoR)的处理方法,并修订了相关申请表格。

在新规下,税务局将仅根据相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安排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明确定义,决定是否发出CoR,而不再评估申请人在香港是否有经济实质。

细节

为获得相关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优惠待遇,香港税收居民一般需要申请一个CoR来证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以往,在评估是否发出CoR时,税务局不仅考虑申请人是否是“香港居民”,还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在实务中,税务局只向在香港有足够经济实质的居民发出CoR,虽然这一要求在香港法律和相关的税收协定下均无法定依据。税务局有意设置了这一更为严苛的审查要求,过去也让税务局不时卷入纠纷,甚至与纳税人对簿公堂。

税务局正式修订了其对非个人申请人(即公司、合伙、信托和任何其他团体)发出CoR的处理方法,从2023年6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意味着,根据大部分税收协议,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申请人将能够轻易获取香港CoR,不再需要接受有关其在香港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质的评估。

法律要求税务局在收到完整填写的申请文件后21个工作日内,向合资格的申请人发出CoR。不过据笔者观察,在修订生效后,税务局的处理时间已大大缩短。最近更是有不少申请人在大约一周后就收到了CoR。

从市场反馈看,税务局在确定是否发出CoR时,的确已不再评估申请人的经济实质。

观察

修改了CoR处理方法后,税务局废除了此前额外设置的充满争议的障碍,税务确定性因而增加,这将有利于跨境税务规划。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收到CoR证书并不保障申请人一定能够成功获得相关税收协定下的优惠待遇,能否获得优惠待遇最终由协定的伙伴司法管辖区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所有相关标准,以及是否有格资获得税务优惠待遇将由协定伙伴国/地区决定。

例如,某香港税收居民申请中国内地与香港缔结的税务安排下的税务优惠,申请人应当是相关收入的合资格受益所有人,相关安排的主要目的不应是为了获取税收安排下的优惠待遇。

否则,申请将被驳回。从这个角度看,香港申请人仍然有必要在香港拥有足够的经济实质,否则,申请协定优惠待遇的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主管部门会以滥用协定为由拒绝给予优惠待遇。

根据内地和香港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交换的通知中约定的行政安排,某一日历年向申请人发出的CoR可作为该申请人在该日历年以及后续两个日历年内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CoR签发程序简化后,当局会否相应缩短CoR的有效期尚未可知。纳税人也应作好准备,以免到时措手不及。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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