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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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二十年前,笔者刚进入大学任教时,曾设想过开设一门叫“音乐与法律”的跨学科课程,分析音乐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探讨这两门学科是否能够相互借鉴。遗憾的是,这个想法一直未能实现。不过,笔者对音乐和法律的热爱并未因此消减。本期专栏抛砖引玉,重拾这个有意思的话题,从中西方的传统入手。文章首先介绍中西方古代哲学家对音乐与法律联系的思想,而后讨论这两个学科的相似之处,最后探索法律是否也有自己的音乐,如果有的话,这个音乐体现在何处。

柏拉图与孔子

历史上,几位哲学家曾探讨过音乐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比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说过:“音乐上的革新对国家充满了危险,因为当音乐的调式发生变化时,国家的法律也要随之变化了。”据说,柏拉图还说过:“音乐是一种道德法则。”当然这句话是否出自他,我们还存疑。

柏拉图所言的真实含义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将音乐和法律联系起来了。另一位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伟大哲学家是孔子。孔子认为,音乐与礼仪密不可分,都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石。

《礼记》第十九篇《乐记》详细介绍了孔子的生活和思想,其中有一句话“乐由中出,礼自外作”,意思是,礼仪是治理和规范社会的外在规矩,音乐则发自人的内心,是民与民、民与天和谐共处的内在基础。

而高雅的音乐,即“雅乐”,就成了礼仪中的重要部分。雅乐是宫廷音乐,象征着帝王英明、朝政稳定。但是和其他宫廷音乐一样,雅乐与外在影响割裂,逐渐僵化,停滞不前。

音乐被当成帝王治国和维持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最开始提出这个思想的是极具传奇色彩的黄帝。相传,在公元前2697年,黄帝命宫廷数学家伶伦(又称泠伦)创作一套乐律。伶伦于是发明了十二律吕,他将竹管分成不同长度的乐器,确定了基本的音高。最重要的一个音高就是黄钟,其他音高都以此为基础推算。

此后,中国历代王朝都会对黄钟的长度进行调整 ,让王朝与“天地”间的乐律保持一致。不过,这项任务并不简单,据说,有一位宫廷官员建议以皇帝的手指长度来定黄钟的长度。这个传说倒是与普通法系国家曾戏称的“衡平法随着大法官的脚的大小变化而变化”有异曲同工之妙(关于衡平法,可参阅《商法》第3期第5辑文章《衡平之于法律》的讨论)。

讨论到这里,我们再来看看“律”字。“律”字有两部分,分别是右边的声旁“聿”,意指书面规则,以及左边的形旁“彳”,意指为执行书面规则所需的步骤。“律吕”一词则指古代中国的十二个音高,即十二律吕。可以说,中国语言本身就蕴含着音乐和法律之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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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葛安德目前是世界银行一个工作小组的成员,为亚洲某央行提供职能改革方面的咨询。他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2006-2021年)。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法学院亚洲法律中心的荣誉首席研究员,亦在多家机构担任顾问,其中包括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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