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与风险处置过程中服务信托的应用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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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023年1号文件《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信托业务分类为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明确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作为一个专门的业务类别提出。本文根据当前破产管理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服务信托实践,简述其应用。

定义和分类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分为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和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优势和作用

Wang Zhenxiang, Jingtian & Gongcheng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信托作为金融工具,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发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用:

    1. 委托资产与债务人间的或有和未决风险的隔离;
    2. 将特定资产从债务人企业处剥离从而得以适应投资者对于业务和资产的特定需求;
    3. 发挥信托公司在资产运营和管理层面的专业能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4. 平衡各方矛盾,通过设置优先和普通受益权等可控时间范围内实现不同债权的分配,提升债务重组的效率;
    5. 在人数众多的债转股操作中,避免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和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的人数限制;
    6. 搁置无法及时达成的资产处置,减少处置变现压力,避免清算变现导致财产大幅贬值的风险。

常见交易模式

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重整计划将债务人企业的优质资质或者特定资产转让给新公司,新公司将一部分股权转让予重整投资人,将另一部分股权转让予信托计划,最终以重整投资人投入的资金以及信托份额偿还债务。典型案例即北大方正重整。

该种模式下,转让予信托计划的资产从债务人企业剥离后,可有效降低重整投资人对债务人企业遗留风险、未决风险以及或有风险的疑虑,充分竞争给予公允报价;同样也可以使重整程序的债转股操作免受合伙企业合伙人或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该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产业多元、经营积累历史风险、投资人仅希望投资债务人部分有效资产、核心资产转让成本较低、剥离资产短期难以变价或变价价值畸高等情况。

存续式重整+股权受托处置。重整计划在存续债务人主体的同时,将债务人实控人或者大股东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股权剥离设立信托计划,并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偿债资源向债权人分配。典型案例即中科建设重整。

该种模式下,通常由债务人实控人或大股东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股权交由以重整企业债权清偿为目的持股平台公司承接。持股平台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自益型信托计划,并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分配相应信托收益权份额,从而使债权人享有股权对应的底层资产收益。

该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经营情况尚未实质恶化,通过债务清理和恢复经营可以恢复盈利能力,通过股权分红、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偿债资金,实质系来源于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和资产的处分收入。

实践中,如涉及实质合并重整的案件,还有必要将下级公司的股权无偿归集到持股平台,尽可能完成持股平台的全资控股,避免两层以上的公司投资结构,以及复杂结构下权益分配产生的交易成本。对未缴足的出资应做减资调整。

作为留债或者转股平台。根据投资人的具体需求或者转股债权人的人数,将债务人特定资产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并通过将信托受益权分配给特定债权人而实现留债或转股目的。典型案例即天津物产重整。

该种模式下,信托财产通常属于未被重整投资人纳入投资范围,但加速变价将导致资产价值大幅减值的债务人财产。信托设立后,债权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达成留债或持股的目标。其实质仍然是让债权人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债务人部分未交易资产,以经营管理恢复资产价值。实践中,该种模式通常还会伴随部分现金清偿以及按比例转股和受偿。

该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转股债权人人数超过合伙企业合伙人或者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上限,或者未被投资人承接的资产数量和价值较多,快速变价导致价值贬损过快等情形。

实践中,信托亦可用于债权人人数较少,债务人底层资产价值畸高,经营管理专业性较强的企业的重组,既将经营权利留存于债务人企业,又满足了债权人对于项目的控制和监督。囿于企业债务重整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复杂问题越来越多,预计未来在该流程中将引入更多金融和资本市场工具。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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