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作者: 方晔和史书文,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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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健全和细化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认定规则,完善了调查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依据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制和实践,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认定规则

解读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
方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通常采用的是“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力—竞争效应”分析方法。因此,首要前提是合理界定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相关市场主要采用替代分析法,即从需求者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需求分析有难度时,也可从经营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此外,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分析的假定垄断者测试(HMT)也是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普遍使用的分析思路。

但需注意的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78号中曾创造性地提出“界定相关市场只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的途径之一,并非唯一途径”,以及“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等观点。

在完成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后,需要判断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为,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反垄断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
度等。

在共同支配地位的认定上,《规定》指出,还应考虑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等因素。这一规定与此前(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7号判决所体现的分析思路基本一致。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该法禁止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当经营者实施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的滥用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行为对相关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时,则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然,该条款并未穷尽“滥用行为”的类型,但实践中,相比未被列举者,该等行为的反垄断风险明显更高。

法律责任

解读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
史书文
顾问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根据《反垄断法》及《规定》,经营者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监总局可以在前述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除上述行政责任外,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将面临被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

合规建议

建议企业对目前的商业模式和经营范围等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分析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能力等因素,判断是否在各相关市场中可能具有支配地位。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各业务链条、经营流程、各类协议和商业政策中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时整改。

对于已经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的行为,应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同时,对于被调查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导致的被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的风险,尽早进行评估并制定应对策略。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晔、顾问史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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