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和国务院分别对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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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C and State Council issue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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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其颁发日期为3月25日,刚好在轰动一时的矿业巨头力拓的员工触犯现行国家保密法一案审判之后。

该法规有助于澄清在与国有企业进行交易时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该新法规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2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在第10条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商业秘密进一步分类为与战略规划、管理、并购、产权交易、改制上市、资源储备、产购销策略、投融资、财务、谈判、合营企业投资和技术转让等有关的信息。

该法规要求央企在将信息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或“普通商业秘密”时设定一个保密期限以避免信息成为永久秘密。法规还赋予政府将商业秘密变更为国家秘密的选择权,而触犯国家秘密将受到较重的处罚。

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合伙人郭恺 (Nicolas Groffman) 说道:“我们认为该法规背后的一个基本理论就是,由国有企业保守的秘密并不一定就是国家秘密。”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尚未对关于国家秘密的专门法律进行修订以反映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重叠的部分。

郭律师说道:“从草拟的角度看,该法规尚未完全阐明商业秘密的含义。但是,其已经做到的是提醒从业人员,并非所有由国有企业保守的‘秘密’信息均是国家秘密,有些仅是商业秘密而已。”

“对可能无意间发现自己手上持有国有企业的保密文件的那些人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对盗用国家秘密的处罚比对盗用商业秘密的处罚要重得多。”

国务院重新定义国家秘密

紧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经修订的保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在4月29日公布,一方面注重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注重处理好公民的知情权。

1988年《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界定范围很广,在此基础上的这次修订,将国家秘密的范围显著缩小了。郭律师认为:“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

他评论道:“中央政府明白无误地要向普通公众保证,知情权是一项法律认可的权利,并且在多次对该法的公开评述中阐明了这一点。”

经修订的《保密法》没有修改第2条中的规定,即国家秘密是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但是,在第9条中增加了更多的词语,规定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是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郭律师说道:“我们认为这显著地缩小了适用范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意这样的评论。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Jerome Cohen教授和云南师范大学国际语言文化学院的Jeremy Daum在最近的文章中称,“声称对广泛的可被称为国家秘密的信息范围的缩小……是换汤不换药。”

消极的方面还有,经修订的保密法要求互联网及电信公司告发分享国家秘密的网络使用者。按照郭律师的说法,“这将使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电信公司感到痛疼。”

Cohen和Daum争辩说:“受到强烈批评的限制表达自由的条款竟要求互联网公司配合调查国家保密案、报告可疑的保密信息不当泄露,并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然而,现行法规已经就一个更为广阔的范围内的信息设立了类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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