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限制有害物质—细节逐步明朗

作者: Beatrice Schaffrath和张大年,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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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几年的期盼,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所含物质以及污染防治要求方面的细节在中国逐步浮出水面。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 (即现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前身) 连同其它六个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其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生产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均须标注该产品是否含有特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目前, 这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包括: 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以及多溴二苯醚。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对其他物质予以限制和 / 或禁止。

《管理办法》与欧盟的《限制有害物质指令》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完全相同。欧盟的这一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被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执行。相应地,《管理办法》有时也被称为“中国的限制有害物质管理办法”。

分阶段执行

《管理办法》将管控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Beatrice Schaffrath
Beatrice Schaffrath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北京代表处合伙人

在第一阶段,电子信息产品的进口者和生产者必须符合标注和披露要求;第二阶段尚没开始。自生效之日起的某个时候,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简称《管理目录》) 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其他限制。该《管理目录》将由信息产业部及其他政府部门编制发布,以具体明确对列入该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认证管理要求或含量限制措施。

2008年10月10日,信息产业部下发《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根据该文件,《管理目录》将逐年调整,并采取逐批次颁布的方式逐年增加。

在《管理目录》最终定稿和发布之前,电子信息产品仍可以包含所列举的有毒、有害物质,而无需经由正式测试和认证。然而,一旦该等电子信息产品被纳入《管理目录》中,则该等产品就要适用物质禁用以及测试 / 认证管理的要求。

2009年9月29日,工信部公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第1批)(征求意见稿)。

最新指引

Zhang Danian
张大年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上海代表处合伙人

在过去的几个月里,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从工信部处获得指示,以明确如何确定其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作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注要求的一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必须在电子信息产品上予以标注。但是,自2007年该《管理办法》生效以来,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很少获得指示以协助其确定其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2009年11月,工信部发布《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对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提供了亟需的指导。2009年12月1日,工信部还发布了“常见问题回答”以对该通则进行补充。该通则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确定环保使用期限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六种确定方法。这六种确定方法能够被归结为两大类,一是技术型环保使用期限,另一个则是概念型环保使用期限。

一般而言,技术型环保使用期限基于: (a)实践法和 (b) 实验法来确定。概念型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方法则是通过间接的方式, 比如考虑相类似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或者该电子信息产品的技术寿命。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对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使用条件提供了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环境温度、压力、湿度范围、环境空气质量、产品使用频率以及配套使用条件等等。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明确规定,环保使用期限的单位是年,而非按月或日。对此,“常见问题回答”中给予了两点理由: 首先,电子信息产品与易腐坏的产品相比寿命较长,因此,无法精确到日或月; 此外,将期限单位定为“年”也避免了由环保使用期限引起的产品间的不正当竞争(比如同质产品将环保使用期限少量标高) 。

处罚

《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但是,该《管理办法》授权中国政府部门比如海关、工商、质检以及环保等部门处罚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的权力,如果后者违反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有预计认为详细的处罚条例将要制定,且处罚措施中可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不合规的电子信息产品、可能的遣回令 (适用于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 、中止或吊销营业执照。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去年发布的相关文件都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对环保以及安全问题愈来愈关注,这些关注可能对中国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等领域产生广泛的影响。


作为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全球环境与气候变化执业部的成员之一,Beatrice Schaffrath经常为客户提供有关中国环境和合规事务的法律咨询

张大年先生是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601室
邮编:200121
电话: +86 21 6105 8585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二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子信箱: danian.zhang@bakernet.com,
beatrice.m.schaffrath@baker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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