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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专利生态系统的不断发展,印度和中国有哪些重大进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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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具有成文法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等先天优势。但成文法也有其局限性,如法律普遍适用性与个案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此外,立法是社会变化结出的“果”,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

在这方面,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在法律规则的广泛延伸和各种具体案例之间起到一定的衔接作用。由于仅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选定和发布指导性案例,该制度可以及时、有效、权威地应对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

显然,案例指导可以在实现全国法律适用统一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伴随各种纷繁复杂的纠纷时。

本文以笔者经办的具体案例为例,阐述了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

法律依据

Jin Xiao,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金晓
专利诉讼咨询处处长助理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
电话: +86 10 6604 6247

据信,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2005年开始探索引入判例制度的可能性。在接下来的10年里,最高法院作出持续努力,并发布了几项有关指导案例的规定。

现在,有关各方引用的案件可以供全国各级法院参照考虑。所举案例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必须参照。审判过程中,以下四类判例可以用作指导性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生效判决;
  3. 辖区内的上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件和生效判决;以及
  4. 有关法院或者上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最高优先级,法院必须参照考量。相关各方在审判中引用第一类案例时,法院在宣判中必须说明赞同或不赞同指导案例的理由。对于其他类型的指导性案例,法院可酌情决定参照与否,无需作出解释。

知识产权诉讼

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诉讼却是近十年才出现的。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相比,知识产权诉讼仍是一种新型诉讼。因此,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出现新型纠纷和争议性问题,而这纠纷和问题往往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差异性。

此外,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知识产权诉讼中还包括相当数量的技术性案件。这些新技术给社会和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日益明显。

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在于,它利用先前案例,将法律规则的广泛性与具体个案的多变性衔接起来。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知识产权案件中,将冗繁的表面事实提炼成法律要点,并为每项要点做好事实和法律准备,都属于必要流程。但是,是否有必要为所有事实和法律事项检索判例?本文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因此,如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确切、合适的规则,就不需要检索判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案件。当案件涉及复杂、有争议的事项时,宜使用判例。

即使确认了检索判例的必要性,判例的检索仍然是一个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现实世界的争端是复杂的,相关语言表述可能同样复杂,需要解释澄清。仅输入一两个关键词可能不会得出最佳结果。

这对诉讼团队的理解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中国法律法规繁多,且很多律师还不习惯案例检索。

检索的核心是在不断变化的表面事实下精准把握相关的法律要点。以作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检索对象是权利要求数值型特征的等同原则。

作者团队最终锁定的判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法院正式总结的指导要点是如何解决审判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部分重叠——与等同原则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等同性已得到处理和解释,因此团队引用该案作为相关判例。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例检索对律师对事实本质的理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同样重要。

判例的使用

检索到合适的判例之后,还需要正确使用判例。有研究表明,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判例的提交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如提交案例来源不明、案件判决无效、案件不相关等。

因此,本文的观点是,在开始讨论任何细节性问题之前,律师应首先说明判例的来源和效力。

在详细分析过程中可以使用多种技术。例如,中国的律师可以参考英美法系,通过比较事实、指出适用法律、主张结果等逐步运用判例。

律师也可以直接切入案件的核心,并将其与先前案件判决的要点匹配,使当前案件的结果更为可取。

此外,可以采用类比论证。在作者办理的另一个案件中,关键事实是,在专利申请中,选定的数值型参数范围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相比之下,一份先前技术参考文献披露了不同的数值范围,但没有显示出任何意想不到的效果。

然而,专利申请因缺乏相对于先前技术文献的创造性步骤而被驳回。审查员认为数值范围是常规性的,并且当技术人员在先前的实施例中注意到类似的数值范围时,可以对其进行更改而不需要作出任何创造性努力。

作者团队检索到的一个判例表明,即使专利申请的选定参数范围在先前技术文献公开的范围之内,如果选定的数值范围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该专利申请仍具有可专利性。

基于上述判例,作者团队认为,如果判例中的专利申请参数范围,落在先前技术文献的参数范围之内,但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专利申请自然具有可专利性。

这是因为,虽然导致产生这些效果的参数范围以前没有公开,但它仍然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即“举重以明轻”原则。根据团队发现的该判例,事实和结果变得非常清楚。对专利申请的不利判决随后被撤销。

结论

实践证明,案例指导制度在提炼普遍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形成司法积累、促进纠纷解决、限制不当裁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制度对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10/F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nei Street

Beijing, 100031, China

电话:+86 10 6641 2345

电子邮件:mail@ccpit-patent.com.cn

www.ccpit-patent.com.cn


印度

印度知识产权生态不断发展,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本文着重概述印度的主要专利规定,并介绍印度专利领域的最新发展。

外国专利申请许可

Manisha Singh, Founder Partner at LexOrbis in New Delhi
Manisha Singh
创始合伙人
印度LexOrbis律师事务所新德里办公室
电话: +91 98 1116 1518 电子邮件: manisha@lexorbis.com

印度专利法对外国专利申请许可(FFL)有专门规定,要求获得事先批准,违者将受到刑事处罚。各利益相关方认为应对该条款去刑事化,相关讨论不断,但印度仍未对这一要求做出修改。

发明人为印度居民的,在国外提交首次专利申请之前,必须向印度专利局(IPO)提交发明的简要披露文件。专利局将仔细审查披露信息,确保发明与国防科技或原子能无关,并在三周内向发明人颁发FFL,允许发明人继续进行外国申请流程。除此之外,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在印度国内提交首次申请。如果IPO在六周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则可以继续在印度境外提交申请。如果对提交海外申请有任何担忧,IPO可能会向申请人发出保密指示,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专利申请和修改

IPO接受英文申请件,不需要翻译成本国语言。这让印度专利申请总体成本显著低于需要翻译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印度专利法还允许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缩减专利范围。在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下,申请人可删除针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的权利要求,从而节省权利要求的超项费,加快申请流程。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申请提交,任何修改只能通过免责声明、解释或更正的形式作出。所有修改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予以支持,并且权利要求一旦提交,即不得超出其原始范围。

专利申请程序

Joginder Singh, Partner at LexOrbis in New Delhi
Joginder Singh
合伙人
印度LexOrbis律师事务所新德里公办室
电话: + 91 97 1126 2818
电子邮件: joginder@lexorbis.com

印度的专利申请程序从提请审查开始。印度在清理积压未决申请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从而加快了审查进度,通常在提出请求之后一年内即可审查完毕。

收到首次审查报告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有6个月时间对异议意见作出回应。如果申请人成功地解决了所有异议,则直接授予专利。如果仍有问题未解决,则安排口头听证会,为申请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听证会结束后,酌情作出决定。如果口头听证的裁定结果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有两种补救方案可选。第一是向IPO提交复审申请,争取复议。第二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提请更高一级的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审查。

分案申请程序

在印度,申请人可在母案申请被授予专利或驳回申请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分案申请。由于主管部门不会提前通知专利申请处理结果,建议尽早提交分案申请。为确保分案申请有效,分案申请必须源于母案申请(母案申请披露多项发明),且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与母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须有显著区别,没有重叠。

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最好至少具有一项未在母案申请中主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征。此外,这些权利要求应该在母案申请的描述中得到充分支持。申请人可主动提交分案申请,也可在IPO发出“缺乏单一性”的异议后提交分案申请。但印度目前正在重新审视其对主动分案申请的立场,因此这一问题相对复杂。最近的一个案例,即BoehringerController of Patents DHC (2022)一案,确立了对分案申请适用法律的限制性解释,要求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源自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2023年7月,另一名知识产权庭法官认为上述法律立场似乎没有得到法律条文的支持,因此将该问题提交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请求首席法官牵头组成一个由两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查与自愿分案申请的提交相关的问题,以及从母案申请的披露文件中分割出来、但不一定源自母案权利要求的分案申请权利要求能否被受理的问题。上述问题仍在审议之中,希望这个更大的审判庭能够就印度分案申请相关事宜作出明确指引。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母案申请中加入原计划放入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根据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在Nippon A&Lthe Controller of Patents (2022)案和Allerganthe Controller of Patent (2022)案中的裁定,只要该项发明在专利说明书中披露了,并且权利要求仅限于已披露的内容,这种修改不应被驳回,特别是在专利授予前的审查阶段。

如上述权利要求被受理,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便利。否则,母案申请将因缺乏单一性或新增专利对象而被提出异议。而异议也给了申请人一个提交分案申请的合法依据。。

外国申请的披露

根据印度专利法,外国申请披露的法律要求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第一部分,即第8(1)条规定,要求申请人主动或经要求提供其在印度境外的所有相关申请列表。

列表包含基于共同优先权或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以及同一专利族内的所有PCT国家阶段、续案、部分续案和分案申请。在提交印度专利申请时,或之后的六个月内,必须提交表格3,披露必要细节。如在印度境外提交新的相关申请,也须在六个月向IPO提交表格3,披露细节。

第二部分,即第8(2)条规定,它要求向IPO提交检索或审查报告副本,以及相关申请的获授予权利要求,但仅在IPO要求时提交。

由于IPO已接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检索和审查结果集中访问系统(WIPO CASE),控制人可通过该系统查阅相关申请的所有报告。

专利使用情况说明

印度专利法的一项特色规定是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印度政府现已简化了这一过程的格式和流程。新的 27表格不再要求填写印度制造和/或进口到印度的专利产品的“数量”。印度也不再要求申请人在使用情况说明中披露在任一财政年度中授予的的许可,或说明专利产品是否符合公众的合理要求。

提交年度专利使用情况说明的截止日期已由3月31日改为9月30日,报告期亦由自然年度(1月至12月)改为财政年度(4月至次年3月)。专利获授予的当年不需要提交专利使用情况说明。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专利权人现可针对多项相关专利提交一份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具体而言,如果存在多项相关专利,且很难确定其中一项专利发明产生的大致收入或价值,只要这些相关专利都授予同一专利权人,即可只提交一份专利使用情况说明。

专利权共有人可以选择就一项专利或多项相关专利共同提交一份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但是,每个被许可人需要单独提交报告,说明其如何使用专利发明。最近,各利益相关方正在探讨是否需要将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信息写入专利使用情况说明。专利权人应密切关注上述探讨,及时了解最新进展。

设立知识产权庭

印度政府已经撤销了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此前,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审理针对印度专利局裁决的上诉案件。此后,德里高等法院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庭,专门处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包括IPAB移交的案件,并颁布了《知识产权庭规则》和《专利诉讼规则》。

此外,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并公布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知识产权庭规则》和《专利诉讼规则》。预计印度其他高等法院也会跟进。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庭和实施相应的规则,可以大大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高效的专业平台。

LexOrb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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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 Tolstoy Marg

New Delhi – 110 001, 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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