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会法律问题之分析

作者: 牟笛, 胡光律师事务所
0
18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举行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必然汇聚种类庞杂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就世博会期间若干法律问题作出分析。

《国际展览会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明了由国际展览局所组织的会展核心的目的在于“教育大众”。因此, 世博会期间只是在必要方面——如餐饮,以及有利文化交流的方面的商业活动被获准进行。

世博会期间的商业运营也存在较多限制。根据《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官方参展者开展商业活动同样需要经过与正常外商投资类似的审批、注册等必要程序,但是又与正常外商投资有所区别:

    1. 经营范围方面仅限于“餐饮”、“销售”以及“场馆建设”,除此以外的经营活动通常无法获得批准;
    2. 经营区域方面仅限于参展者各自的展馆而无法扩及到更广泛的区域;
    3. 经营期限方面原则上不超过世博会的展期。

由此可见,对于有志于从事长期投资并深度开拓中国市场的外来投资者而言,世博会也许并不是一个理想的切入点。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虑新增或修改现有规范,进一步拓宽世博会商业行为投资主体在后世博会期间的过渡途径,从而鼓励优质经营者在我国市场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

Vincent Mu 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牟笛
律师
胡光律师事务所

由于世博会期间的商业活动集中在餐饮和销售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纠纷将成为园区内重要的法律议题。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旦官方参展者在开展商务活动的过程中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依法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各种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展会的特别规定,受侵害消费者在世博会进行期间依法可以向直接与之发生法律关系的官方参展者提出赔偿要求,而在世博会闭幕后, 则可以依法选择向世博会组织者主张权利。

根据《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号:有关世博会主题的定义以及组织者和参展者深化主题的指南》第一条的表述,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即为本届世博会的组织者。

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且提出主张时世博会已经闭幕,则相应责任应当由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予以承担。当然,同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可向真正的经营者,即实际实施侵害行为的相关官方参与者提出追偿。

人身侵权

目前预计,本届世博会期间将吸引来自全球不同国家、地区七千万以上的游客。人流如此密集的情况下, 人身伤害的出现恐怕无可避免。

一旦纠纷发生后无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当事人就将面临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则我国法院可以依法行使管辖。但另一方面,我国法院管辖权的存在并不必然排斥其他国家法院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近几十年以来,受到美国“长臂管辖权”理论的影响,各国扩展自身管辖权范围的趋势非常明显。由于世博会期间各国游客来源复杂, 因此此类人身侵权案件可能会导致大量在不同国家、不同法院发生的平行诉讼,从而使纠纷的最终解决复杂化。

知识产权保护

世博会历来是新技术、新潮流的策源地。因此,世博会期间如何确保知识产权权益将不仅影响到参展者切身的合法权利, 同时也将间接影响本届世博会最终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所能够取得的成绩。

就基本的制度安排来看,本届世博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如下努力:

    1. 世博会组织者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门制定了《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1号:有关知识产权》全面覆盖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2. 结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对首次在本届展会上出现的发明创造和商标提供参展证明,从而使其能够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仍然保有新颖性。并且针对世博会期间园区内做出的表演提供演出证明;
    3. 针对世博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特别安排, 为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申请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4. 禁止对参展者的展览、论坛和表演进行未经许可的摄影、摄像,严格防范侵害行为的发生。

此外,为了高效率应对世博会期间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将集中审理世博会举办和撤展期间发生在世博园区内的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依法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除外)。同时,上海市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律设立“世博知识产权案件专项合议庭”,负责审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


牟笛是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Martin-Hu-&-Partners-logo

胡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19楼
邮编: 201204
传真: +86 21 5010 1222
www.mhplawyer.com
牟笛
电话: +86 21 5010 1666*904
电子信箱: vincent.mu@mhplawyer.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