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不是战斗,而是一场战争

作者: 邓永泉和杜国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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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A是一家从事某特种设备生产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只有列入主管部门名单的企业方可合法生产该设备,公司B为该名单内的中国企业。A公司为进入中国市场,与B公司合作,于2007年与B公司签订合资合同,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生产。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公司设立后B公司将协调主管部门在约定期限内将合资公司列入名单,使合资公司在中国合法生产该设备,此后A公司才会向合资公司出资。合资公司到期未被列入名单的,合资合同自动终止。

合资公司于2008年初设立,此后B公司未能按期使合资公司列入名单,且A公司在合资公司为B公司代工产品的价格上也未能与B公司达成一致,故A、B公司均未实际出资,合资公司也未开始经营。

2009年年底,合资公司因未办理2008年度的企业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认为合资合同已自动终止,为尽早进入中国市场,与新的合作方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并拟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此后,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认为A公司因为代工产品价格未能达成一致而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期出资并赔偿B公司。

B公司同时认为A公司新的投资项目违反了合资合同中的限制竞争条款,A公司应予赔偿。

在此种情形下,A公司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法律策略

Dennis Deng
邓永泉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投资者由于各种商业风险,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不成功的投资。此时投资者需要以最低的成本从该项投资中抽身,以便开始新的投资活动。因此在前述案件中,A公司必须赢得仲裁案件。但仲裁毕竟是一项对抗性的游戏,裁决结果取决于仲裁双方对事实的证明、对合同及法律的理解与判断、仲裁员被双方说服的程度、仲裁员个人的经验判断等,这些变量导致仲裁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A公司如何确保在仲裁中取得有利的裁决?一种方式,是将仲裁案件的审理作为主要战场,通过可靠的证据与严谨的法律分析说服仲裁庭做出有利裁决。另一种方式,是将仲裁案的审理作为战争中的一场战役,将仲裁案置身于更广阔的视角,通过与其他法律手段及商业计划互相配合,促使仲裁庭只能作出有利于A公司的裁决,并保证A公司的整体商业计划。

如前所述,合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国法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合资公司已进入清算与解散的司法程序,合资合同在客观上将再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性,故仲裁庭将不再可能支持任何有关继续履行合资合同的请求。因此A公司决定通过司法途径先开始合资公司的清算。

Kevin Du
杜国栋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为避免在合资公司清算前仲裁案件已审理完毕并作出裁决结案,A公司需要合法地利用仲裁程序延缓仲裁案件的审理。但是,A公司新的投资项目一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则A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限制竞争的条款,因此为了保证新项目的进程,A公司需要加速仲裁案件的审理。在延缓或是推动仲裁案件的问题上A公司陷入了两难。合资合同约定,违反限制竞争条款的违约金是A公司在新投资项目中获得的利润,而根据A公司在新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新投资项目最初三年并不产生利润,因此A公司实际无须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

因此A公司立即着手通过与B公司在仲裁庭调解的方式争取时间,并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此后合资公司清算一案顺利地被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庭在得知此情况后也认为合资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并支持了A公司关于确认合同终止的请求。人民法院在获悉仲裁裁决已确认合资合同终止后,更加积极地推动公司清算工作,使A公司较快了结了一项不成功的投资,并保证了新的投资项目未受到不利影响。

是一场战争而非战斗

前述案件中,合资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合资公司的司法清算、投资者新的投资项目均按着合适的节奏一一推动,仲裁案件不再是唯一的战场,而成为了一场战争的一部分,并通过对全局的运筹安排而实现了最后的胜利。

事实上,任何争议的解决,战场不只是诉讼或仲裁的庭审。诉讼仲裁的庭审应当与其他法律途径结合起来。

作为诉讼或仲裁的律师不仅需要精妙的诉讼或仲裁技巧与经验,更必须具备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并统筹兼顾各种法律途径,促使诉讼或仲裁对委托人有利地发展,并使委托人的商业利益最大化。


邓永泉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为外商投资、并购、房地产与建筑工程、诉讼与仲裁

杜国栋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专业领域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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