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品化的人格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作者: 黄孝塬和周可钰,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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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直播、小视频等多新生业态促进了娱乐行业的百花齐放和粉丝经济的流行。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价值相较传统经济环境而言,有更大的商业潜力,其个人肖像、姓名甚至隐私等人格特征具备的经济价值逐渐以各种方式得到更充分的挖掘,人格权利呈现进一步被商品化的趋势。

随之而来的是人格权利纠纷数量的增长。2019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177135件,较10年前增长近10倍。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明显增长。最新数据显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法院共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高达33万件。

人格权法律基础

Huang Xiaoyuan, Lianggao Law Firm
黄孝塬
创始合伙人
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0 5237 0383
电子信箱: xiaoyuan.huang@shlglawyer.com

虽然中国尚未对于人格权利单独立法,但通过近年大量案件的打磨,在人格权利的保护上着实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民法典》的人格权编无疑是重大利好,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首次明确“肖像”定义,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扩大肖像权保护范围;
  2. 明确了明星声音保护的法律依据,近期在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中,孙红雷依此取得胜诉判决;
  3. 具有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译名可以形成姓名权,扩大姓名权的内涵;
  4.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解决了明星艺人“艺名”归属问题,实现其“人身自由”;
  5. 明确不得电话、短信侵扰私人生活,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对狗仔、私生饭等不当途径获取公众人物的行踪的情形定义为涉嫌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加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也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进一步法律基础。

救济方式

人格权利被侵害时,主要的救济途径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依据不同的事实情况,宜采取相对应程度的救济方式。

民事救济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人格权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承担赔偿损失,其中损失主要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两类。

行政救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恐吓、公然侮辱、捏造诽谤、诬告陷害、威胁、发送淫秽信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天以下拘留和罚款。行政机关对于此类侵权,有从严的趋势。今年北京公安就曾处理一件散布他人隐私的纠纷,公安机关对侵权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Zhou Keyu, Lianggao Law Firm
周可钰
律师
两高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57 1113 1105
电子信箱: keyu.zhou@shlglawyer.com

刑事救济该领域内,刑法上主要适用的罪名为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刑事案件的立案或自诉均对证据材料有较高要求,建议在专业人士的辅助下完成。

上述救济方式均是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置。基于司法实践中的赔偿金数额和侵权影响,胜诉往往不是最终目的,而权利人更急迫需要的是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仅退居次位。例如,在泄露隐私的侵权案中,若起诉或举报到司法机关,即使最终胜诉,但维权过程中容易引起更大的信息扩散或不必要的关注,与权利人的初衷背道而驰,造成更大损失。此时,可适当采取沟通谈判或和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沟通等替代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94-1197条,平台作为第三方,有“通知-删除”规则,有义务保障其平台上用户发布的内容不侵权。如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知悉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以抖音app为例,根据《“抖音”侵权投诉指引》,权利人须向平台提交权利人身份及资格证明、侵权言论内容、投诉诉求,平台通常会在七日内核实处理,起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效果。

结语

随着法律逐步完善和“清朗”专项行动的实行,并有鉴于互联网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有关人格权利的纠纷和保护措施应予重视。对权利人而言,为达到理想的结果,应结合当下诉求进行理性判断和合理分析,选择最妥当的应对措施。从宏观角度出发,只有公众提高维权意识,主动抵制和举报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积极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才能够进一步改善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黄孝塬是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0 5237 0383以及电邮xiaoyuan.huang@shlglawyer.com。
周可钰是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57 1113 1105以及电邮keyu.zhou@shl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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