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认定之误区

作者: 徐瑞红,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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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好的外观设计往往集技术性、艺术性、识别性于一体,内含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元素,可以受到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的保护,持有两项或多项权利。

各部法律的立法旨意不同

诚然,各种权利都有其优点和不足,所以,权利人希望通过多种权利保护其合法权利,这样就会在同一外观设计上出现多重权利保护的现象。多重保护不是重复保护,而是对同一保护主体所承载的多重利益的综合。

Rose Xu
徐瑞红
专利部主任
铸成律师事务所

首先,允许多重保护并不会非法挤占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资源,造成社会经济关系的混乱。一方面,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制度是不同的。专利法的立法旨意在于,以向社会的公开来换取限定期限和限定地域内的独占权;著作权法立法意旨在于保护一定期限内的原创性;两者都强调一定期限内的特定保护,期限届满后保护对象则直接进入公共领域,禁止再从公共领域中获取资源。而商标法并不反对在公共领域中汲取资源,实际上大量的商标直接来源于人类共有的词汇和设计,如“苹果”牌电子产品、“彼得兔”系列图书。商标法保护的并不是公共领域中的词汇或者设计,而是其识别性或者显著性,社会公众完全可以在原有意义上继续使用公共领域中的资源。例如“苹果”的商标权人无权干涉人们在通常意义上使用“苹果”这一水果名称;“彼得兔”系列商标权人无权干涉人们对“彼得兔”系列丛书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如对作品内容的直接引用或表述。

另一方面,商标法对外观设计的同时保护或者后续保护,并不会妨碍作品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期限届满后进入公共领域,他人仍然可以在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意义上自由使用这些作品或者专利。只是这种自由使用要受到商标法的限制,即不能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误导。还是以“彼得兔”案件为例,即使权利人的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只要“彼得兔”的封面图像能够被用于识别权利人,就可以注册商标并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同时,只要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任何人比如案件中的社会科学出版社完全有权利使用作品中原有的插图或文字。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能否用商标权延续版权生命”,而在于使用彼得兔图像是否会引起消费者混淆。

法律保护的范围和效力有差异

多重保护并不代表重复保护。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的利益存在实质性区别。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设计外观的创新,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必要前提;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其关注作品是否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不关注作品是否是首创;商标权则保护标志的识别性,即使某个标志是作者独立创作,具有很高的艺术性和美感,但只要它不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无法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保护效力不同。专利法赋予权利人一种独占权即排它权,未经权利人许可,禁止他人对外观设计进行任何使用行为。著作权法仅禁止复制,却不能排除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类似或相同的设计。商标法则仅仅禁止他人可能对社会公众导致混淆或误导的使用,为权利人提供一种机制以防止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假冒行为。因此,只要不引起混淆,他人仍然可以自由使用进入公共领域的专利或者作品。

最后,在侵权判定原则上,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存在区别的。判断侵犯商标权的基准是消费者是否混淆,产品相同或近似往往是认定消费者混淆的手段;而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基准则是产品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不论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混淆。因此,仅仅是产品外观的近似尚不足以导致侵犯商标权。

可见,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保护的利益、权利效力和侵权判定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权利人获得多重保护并不会架空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制度设计,并不会破坏知识产权的体系平衡,多重保护并不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重复保护。

事实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权利重叠具有正当性,在同一外观设计上同一主体可以同时享有多项权利。在权利重叠时,允许权利人在诉讼中主张多项权利,其获得救济的种类可以延及所有权利可获得救济的所有种类,但同一性质的救济方式不能重复使用,赔偿数额不能重复计算。

徐瑞红是铸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和专利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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