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解约案件中,MCN机构缘何败诉?

作者: 方智富,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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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红人与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对接平台及主播的中介机构)的解约纠纷案件中,MCN机构往往不容易败诉。笔者曾在2022年对全国范围内公开的2000多份类案判决进行过统计,仅不到60份判决网红胜诉、成功解约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尽管MCN机构不易败诉,但如若败诉,其他红人纷纷效仿、无责解约,最终将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简要总结了常见的败诉情形,结合笔者办理的真实案例,为MCN机构、直播公司及直播平台分享有关经验。

败诉情形

长期拖欠网红收益。鲜有机构会在签约网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拖欠收益长达特定期限,网红有权无责解约。但并非没有约定,红人就无权解约。若拖欠期限较长,或金额较大,达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的,红人即有可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方智富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分所网络与数字部副主任
电话: +86 571 8997 0808
电子信箱 E-mail: fangzhifu@weihenglaw.com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迟延履行期限,亦未明确规定经催告后拒不履行的合理期限。笔者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对全国范围内的类案判决进行了统计,从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拖欠周期长达三个月以上、机构又无正当抗辩理由的,法院均会认定机构构成根本性违约、红人有权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是,这两年来随着国家税务部门对网红、直播领域偷税漏税打击力度的加大,不少机构因为红人不设立工作室或不开具发票或其他类似原因,从而拖欠红人收益。

需要提醒的是,在机构和红人个人签订合同、机构应当直接向红人个人付款的前提下,代扣代缴是机构的法定义务,税务问题不能成为迟延付款的正当事由,笔者已处理了不少类似纠纷,法院均作出了类似认定。实践中,不少红人为了达成无责解约目的,甚至会消极对账结算。因此,若有类似情况的,笔者建议机构防范相关风险,及时采取措施。

网红与机构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规定,司法实践也越来越趋于统一:不以网红与MCN机构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合作合同》等非劳动合同,就直接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为基础,来分析是否符合劳社部12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从而认定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笔者曾了解到某公司被认定与其主播构成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二三十位主播集体离职,导致该公司直接倒闭。2022年,笔者代理某主播解约,亦主张与其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了胜诉,后该公司直接注销并新设公司,“另起炉灶”与该主播签订新合同,同时进行了全面整改。

该类案件中MCN机构败诉的关键常在于MCN机构单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强制要求红人、主播必须执行,并常附有奖惩制度,直接与工资挂钩;红人、主播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方面毫无话语权,完全服从机构的强势管理;此外,红人、主播与MCN机构的实际合同履行情况,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也常常成为败诉的关键因素。

一旦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主播不仅可以提前离职而无需承担违约金,公司还有可能面临补缴社保等风险。若有类似情况的,笔者建议直播公司、MCN机构,尤其是采取店播、团播模式的公司及时整改。

公司管理不当,工作人员随意同意主播的解约请求。因团队人员与主播产生矛盾纠纷,公司的运营、主管、甚至公司股东通过口头或微信同意红人、主播解约,甚至要求红人、主播“卷铺盖走人”等。笔者也曾多次碰到,由于直播项目合作效果不好出现亏损,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同意解约,后又反悔起诉红人、主播的情况。

在笔者曾办理的主播冯某与杭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股东就曾在微信中通知主播“解约合同有空来弄一下”,主播表示同意。尽管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解约协议,但法院认定在其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双方就已达成解约合意,双方签订《商务合作合同》于该日就已经解除,故主播停播、去第三方直播的行为均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笔者建议公司规范管理,建立起专门的签约和解约流程,并由专人负责,以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其他。除前述情形,实践中还常常出现主播是未成年人导致合同无效,或公司单方更改分成比例克扣主播收益,或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主播拍摄色情视频图文,甚至要求主播陪酒陪睡等,从而导致主播解约,无需赔付违约金的情况。


方智富是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兼杭州分所网络与数字部副主任。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571 8997 0808以及电邮fangzhifu@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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