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与令前听证

作者: 李军和遇峰,李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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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英美法系的“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和大陆法系的“假扣押”(Saisie conservatoire)的基础上,中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设立了海事强制令制度。

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可以作出海事强制令(以下简称“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制令包括责令货物承运人在限期内向提单持有人放货,责令光船承租人在限期内向光船出租人放船,责令货物承运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签发提单,禁止船舶转让、抵押或出租等。

防止强制令滥用

Li Jun
李军
法官
青岛海事法院

强制令可以高效、快速地迫使被请求人立即作为或不作为,及时保护申请人利益。然而,它往往是根据申请人的单方申请作出的,因此一旦把关不严,将可能造成强制令被滥用,使被请求人遭受损失。

以下一起关于强制令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案件很能说明上面的问题。案件的被告是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其通过信用证付款后取得了提单,但凭该提单提货时,原告(承运人)以该提单并非其签发为由拒绝放货。被告遂以持有正本提单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承运人放货,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经过审查后,发出强制令,强制承运人放货。承运人随后向法院申请复议也被驳回。承运人放货后,以侵权为由针对被告的强制令申请错误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原告认为,其与上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之间签有航次租约,在卖方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其本可以根据租约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但被告错误申请强制令致使其无法留置货物,并最终导致其未能收到租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取得的提单不能据以要求原告放货,原告依照租约有权留置其承运的货物。此外,被告通过强制令获得了货物,导致原告留置货物以保证租金收取的目的落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美元。

其实,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生效之初,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李国光就曾指出:“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仅限于被请求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海事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对强制令申请的严格审查,既包括程序审查也包括实体审查。

令前听证

Yu Feng
遇峰
合伙人
李陈律师事务所

仅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表面审查,有时恐不能防止强制令被滥用。目前的实践中,有的法院在作出强制令前进行“令前听证”,即安排双方到场进行证据和事实的实体审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虽然有些人认为令前听证可能导致程序拖延,并可能引起对方采取不当措施危害申请人的利益,而且缺少必要的法律程序可以遵循,但实际上,令前听证利大于弊,值得推广。

《海诉法》规定,法院接受强制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担心听证难以在此期间完成,则可以考虑在接受申请之前安排听证。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因此,令前听证也可以是法院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所以说令前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虽然强制令是命令或禁止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是由法院责令被请求人对当前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申请人最好争取被申请人主动配合。利用令前听证,有利于和被申请人的沟通。

今后复议的缺点

虽然《海诉法》规定了强制令后的复议程序,但令前听证无疑比令后复议具有更大优势。令前听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化解双方矛盾,最终解决纠纷,并且有利于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

令后复议尽管可以起到补救的作用,但存在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复议程序一般由作出强制令的法官主持,可能会受某些先入为主的概念的影响;复议程序不停止强制令的执行,如果复议的结果是推翻原来的强制令,但那时强制令很可能已经执行完毕,被申请人的损失已经发生。

所以,如果说令后复议是亡羊补牢,令前听证则是未雨绸缪。如果事前能防止强制令的滥用,将对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遇峰,李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军, 青岛海事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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