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预收货款的外汇管理

作者: 遇峰,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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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贸易项下出口预收货款,是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出口日期、或者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是预收货款,然而站在外国买方的角度,就是预付货款。

遏制“热钱”

近几年境外“热钱”主要通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渠道进入中国,这部分资金快进快出,给中国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遇峰 Yu Feng
遇峰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了遏制“热钱”的流入,中国政府加强了外汇管理措施。2008年,《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若干外汇管理措施相继出台。其中,对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项下货物贸易出口预收货款收结汇的管理,得到了特别
加强。

《条例》新增加的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交易基础进行审查的规定,是对预收货款收结汇加强管理的法律依据。《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而针对预收货款的收结汇制订了外债登记和联网核查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外债登记

外汇局于2008年7月2日出台的《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预收货款作为外债应当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上,办理预收货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
  • 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出口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 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未注销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超过货物出口时间90天,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
    退回。

联网核查

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7月2日联合制定《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则应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
手续。

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一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总额的25%(从2008年12月23日起,可收汇比例从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

出口企业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如果在未出口报关之前因故终止执行合同,需要在贸易出口合同项下对外国买方进行退赔的,则该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持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企业办理退赔外汇的
售付汇手续。

综上可见,中国出口企业在货物贸易项下对预收货款的收结汇以及退赔并不能完全自由进行,均要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登记和申请手续,并受可收汇额的限制。

遇峰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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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21 3872 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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