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信托方式进行财富传承的可行性研究

作者: 孟文翔、舒伟佳 和 胡冰鸷,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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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家族财富传承及税收筹划考量,境内许多上市公司股东希望通过信托持股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未来的收益传承给其子女。现有科创板上市公司已存在部分案例在上市前即存在小部分境外信托持股,但该些案例多属于境外已上市公司分拆或原本拟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拆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对于前述情况,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采取了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但对公司上市后再实现信托持股的借鉴意义不大。

本文就境内上市公司股东以信托方式向其子女进行财富传承的可行性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孟文翔,国枫律师事务所
孟文翔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股东在境外设立的信托直接受让。根据中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受让方应当开立A股证券账户。经笔者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及咨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除在拟IPO公司上市前即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情况外,境外主体可申请在境内开立以下类型的A股证券账户:(1)境内自然人账户;(2)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3)外国战略投资者账户;(4)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境外信托不适用信托产品开户相关规定 ,同时亦不符合上述境外主体可申请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情形。故目前境外信托不能直接开立A股证券账户,其直接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一途,并不可行。

境外信托控制的SPV受让。以境外信托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SPV)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该境外SPV应具备前文所列示的境外主体可申请在境内开立的各类型A股证券账户的开户条件。此外,本身由境外信托控制的境外SPV控制的境内SPV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股东在境内设立的信托受让。经笔者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及咨询中国结算,目前证券非交易过户仅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有限的法定情形,向境内信托计划过户上市公司股票不属于前述情形,不适用非交易过户。因此,以境内信托受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以交易过户方式进行。

以境内信托受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境内信托开立A股证券账户后,通过大宗交易等交易形式,实现上市公司股票的过户。鉴于交易真实性的要求,使用境内信托以交易过户形式受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较大的资金成本;税收方面,由于受让方为境内信托而非股东子女,所得税通常难以避免。

舒伟佳,国枫律师事务所
舒伟佳
律师
国枫律师事务所

直接转让给其子女。这是目前市场上较为多见的方式。通过签署《赠与协议》等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子女无偿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无偿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为限售股,则其子女在受让后仍需要继续遵守前述股票在转让时应遵守的限售规定。对于使用本方式无偿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子女如为外籍,经笔者咨询中国结算,在开立A股证券账户上也不存在特别障碍。

对于转让限售股,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但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

除个人所得税外,进行无偿转让还会涉及到印花税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可能会收取的经手费、确认费等成本。

笔者意见

采用境内外信托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财富传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下,仍受到诸多的条件限制,多数情况下不具备可操作性;但考虑到信托本身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优势,市场上仍有个别案例尝试通过协议转让及非交易过户以外的方式实现目的。

直接转让给子女的方式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为市场案例最常选择的方式,避免了交易过户的大额资金需求及所得税成本,在政策及法律法规出现新变动前,预计仍将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向其子女传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境内拟IPO企业若有计划通过信托方式完成家族财富传承的,在符合境内IPO审核要求的前提之下,亦可选择在IPO申报前完成SPV持股架构搭建的工作,以求在上市后通过家族信托控制SPV的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权益的传承。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文翔、律师舒伟佳。实习生胡冰鸷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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