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公司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难点

作者: 赵寻和郭凯航、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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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至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当缴足股款。该法还允许并授权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行规定,包括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调整。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但随着认缴制的实施,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新《公司法》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基础上,加强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

新《公司法》施行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会面临注册资本实缴或调整困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可能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未实缴之法律责任

Zhao Xun
赵寻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为强化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新《公司法》就注册资本未实缴情况设置了如下法律责任:

(1)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的责任,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出资不足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催缴出资义务的同时,亦设置董事怠于行使催缴出资义务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4)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增设股东催缴失权制度。股东经公司催缴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5)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增设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根据该条款,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即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制度的适用门槛相较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所降低。

(6)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股东转让未如期实缴或者非货币出资不实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7)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资情形及程序

Guo Kaihang
郭凯航
律师
国枫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新增原则上应当同比例减资的要求,但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无须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且公司无须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后,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违法减资后的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法减资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仍以原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减资建议

为了避免认缴出资未实缴导致的责任风险,存量公司的股东有必要进行合法减资:

(1)建议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规模,合理、合法设置注册资本金额及认缴期限。

(2)鉴于公司减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若存量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建议公司谨慎实施减资,以避免触发注册资本未实缴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致使债务问题复杂化。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及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适用规则,为存量公司预留了应对空间。建议公司及早聘请专业人士介入,以制定完善的减资方案。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寻、律师郭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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