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规则与关注要点

作者: 王波和彭彩霞,通商律师事务所
0
597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2023年3月31日起,《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及其五项配套指引正式施行。自此,本所已协助多家企业递交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请,其中两家企业已获备案通知书(当前共计五家企业获得备案通知书)。

本文旨在基于上述实务经验,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的主要规则及实操关注要点进行梳理总结。

主要规则

《试行办法》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具体而言,该办法

  1. 明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等概念,以及备案主体、情形、时点、内容、材料、程序等要求;
  2. 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并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3. 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4. 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

监管要点

Wang Bo,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王波
合伙人
通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0 6563 7181
电子信箱: wangbo@tongshang.com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披露,自《试行办法》实施至7月7日期间,其已对受理的境外上市备案企业中的51家企业出具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共涉及200余项反馈问题。

从反馈内容看,具体反馈问题及出现次数如下:股权架构/股权变动(86)、股东核查(37)、股权激励(23)、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21)、经营合规性与资质(18)、业务独立性/关联交易(12)、外商投资准入(11)、主要运营实体的确定(8)、销售模式及客户供应商集中(8)、多次递交上市申请(6)、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合规(6)。

此外,另有16次反馈涉及其他问题,包括存货、商誉、收入、大额分红、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担保、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社保公积金缴纳、未决诉讼及投诉、人类遗传资源监管。

下文将列举在补充要求最为频繁的三个领域中,中国证监会的关注焦点。

(1)股权架构/股权变动

  •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份变动的金额、定价依据、价款支付及税费缴纳,所履行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持有股份的情形;后续轮融资价格低于前轮融资价格的原因;股东无偿放弃股份或表决权的原因。
  • 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注册资本未完成实缴的原因、合规性及对正常业务开展及债务偿付能力的影响。
  • 股权/协议控制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包括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情况、税费依法缴纳情况等;股权/协议控制架构下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安排,包括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时间、金额、途径、方式、权属清晰性、定价公允性,有关资金往来、利润转移安排等情况。
Peng Caixia,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彭彩霞
律师
通商律师事务
电话: +86 755 8351 7570
电子信箱: pengcaixia@tongshang.com

(2)股东核查

  • 股东穿透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等情形。
  • 实控人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原因、对上市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 代持:股份实际权利人情况、代持原因、演变情况、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
  • 信托持股:完整穿透情況,该股东的上层信托所涉合约及资管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管理费用、合同期限及变更终止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最终受益人情况、导致实控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等。
  • 是否存在特殊权利安排及对公司经营及控制权的影响,有关影响是否仍持续;股东是否属于境内私募基金,是否已履行境内私募基金备案等程序;国有股东出资和本次上市时的国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3)股权激励

  • 上市后实施的激励计划:说明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是否设置预留权益,以及该计划是否合法合规;前期激励计划终止并转为员工持股计划后对原权利义务的影响,以及与上市后拟实施的激励计划的关系和衔接安排。
  • 备案前实施的激励计划:合规性,包括激励对象履行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监管程序情况,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外部人员、未明确授予对象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存在外部人员的,说明入股原因、入股价格、作价依据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代持等情形。

王波是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6563 7181以及电邮wangbo@tongshang.com
彭彩霞是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755 8351 7570以及电邮pengcaixia@tongshang.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