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RCEP下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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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RCEP下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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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里程碑意义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将在15个亚太国家间建立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全面发挥RCEP的作用将成为亚太区域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有力地促进亚太经济一体化。

据统计,RCEP生效首季,中国对RCEP国家进出口总值为2.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中国外贸总值30.4%。

随着RCEP国家间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化,相关国际商事纠纷必然会大幅增加。而RCEP成员国法律体系多样、法治水平差异悬殊。

在此背景下,如何构筑一个符合RCEP成员国特色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高效解决成员国间商事纠纷,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国际商事纠纷主要通过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途径解决。

诉讼

RCEP国家中既有普通法系国家,又有大陆法系国家,还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混合体国家,其中马来西亚、文莱、印尼还存在伊斯兰教法。这种大陆法与普通法、世俗法与宗教法相互交织的局面以及各成员国之间差异巨大的法治发展水平,使得判决很难在成员国间自由流通。此外,东南亚国家严峻的腐败问题让人不得不怀疑其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RCEP国家间商事纠纷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

调解

历史上,亚洲国家受儒家文化影响,更倾向于调解等温和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但另一方面,受古代调解传统影响,人们对于调解存在“非专业”“非正式”甚至“和稀泥”的刻板印象。这对调解在亚洲国家中的现代化发展起到了强烈的反噬作用。尽管许多亚洲国家已加入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但目前仅有新加坡对该公约批准生效,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反,西方国家虽无调解传统,却是现代商事调解制度的滥觞。上世纪 60 年代以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运动的快速发展,使得“非零和”博弈的价值观开始冲击充满“对抗性”的西方法律意识形态,并逐渐成为主流和发展趋势。不过,目前新西兰尚未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澳大利亚虽加入了公约但尚未批准生效。

因此,尽管调解有潜力成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解纷方式条件尚不成熟。

仲裁

RCEP成员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这意味着仲裁裁决可在成员国间自由流通。同时,除中国、越南和印尼之外,RCEP成员国均为联合国《示范法》国家。其中,中国在制定本国仲裁法时,将《示范法》作为重要参照,尤其是本次《仲裁法》的修改,将会使中国仲裁法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而越南和印尼在制定本国仲裁法时均有适当参考《示范法》。因此,商事仲裁法律的趋同化使仲裁在成员国中有良好的发展基础。

不过,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使其便捷性和灵活性降低,从而导致拖延和高昂的费用。这对于RCEP国家中占相当大比例的经济欠发达国家和中小微企业并不友好。

综上,笔者认为,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机制有望成为RCEP国家间商事争议解决的主流方式。

仲调结合的机制始创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在上世纪50年代开展的仲裁实践。在此种机制下,当事人可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然后请求贸仲组成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仲裁裁决;或者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由仲裁庭居中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再由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

经仲调结合方式处理的案件可按仲裁费用标准减收一定比例的仲裁费。因此,仲调结合模式能为当事人提供更灵活高效,成本更低的解纷服务,且有利于维系长远的合作关系,在“以和为贵”的亚洲国家拥有丰沃的文化土壤,必定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而贸仲作为仲调结合机制的开创者和引领者,将竭力为RCEP成员国间商事争议提供规范、成熟的多元解纷服务,力图成为各成员国商事主体的首选争议解决机构。

贸仲海南仲裁中心(下称“贸仲海南中心”)是贸仲为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于2020年9月在海南省海口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海南位于中国的最南端,是中国和RCEP国家经贸往来的重要交汇点。海南自贸港推行的零关税政策和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代表中国最高开放水平的优惠政策,将吸引越来越多的RCEP成员国企业到海南投资设厂,成为相关企业的聚集地。因此,将贸仲海南中心打造成为RCEP争议解决中心、就近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解纷服务,是现实需要和大势所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仲裁中心案件经办人张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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