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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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理财子公司,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隔离管理、实施专业化运作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财富管理大趋势、切实落实“资管新规”要求的重要举措。

截至2022年6月,已有29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包括25家中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四家中外合资理财子公司。

股东资质

在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过程中,股东尤其是发起人和控股股东的自身资质和业务能力将受到监管的高度关注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特别强调,控股股东应符合“监管评级良好”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等条件,具体标准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整改的有效性已获得监管认可。

这里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是指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严重危及银行稳健运行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业务能力方面,理财子公司控股股东的理财业务应符合这些要求:已经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自身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已经连续运营三年以上,并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等。

在筹建申请过程中,上述要求应真实、全面、完整地体现在相关申请材料中,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出资人对基本情况和接受监管情况的说明,以及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等。

公司治理

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科学健康发展、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和规范大股东行为,是近期银行保险业的重点监管领域。而在理财子公司设立申请过程中,前述领域中的相关标准也构成其获得批准的“硬杠杆”。

例如,明令禁止“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作为理财子公司的股东;同时,为避免架构复杂、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限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而其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就是业内俗称的“两参一控”限制。

在大股东行为监管方面,除落实《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之外,理财子公司设立还应参照适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母行(作为发起人、控股股东)被要求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护理财子公司的独立运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通过某些方式对理财子公司的运作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如:对理财子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设置前置批准程序;干预理财子公司工作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或越过理财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工作人员;干预理财子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干预理财子公司正常经营决策程序;干预理财子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向理财子公司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等。

因此,在理财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理财子公司章程草案、出资协议、出资人关联方情况说明、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声明承诺等文件,应确保全面涵盖和充分落实了上述监管要求。

申请流程

根据现行监管审批流程,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且这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侧重不同。

从监管审查要点来看,在筹建申请阶段的设立工作应主要从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整体角度考虑,尤其是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夯实出资人、发起人、股东的资质情况。

而在开业申请阶段,相关工作则应主要侧重于筹建机构全方位的开业准备,包括经营方针计划、组织架构、部门分工、董事高管任职资格、员工及从业经验、信息系统建设和办公场所安排等,还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情况。

从时间维度来看,在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四个月内,监管机构将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理财子公司的书面决定,批准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为“筹建期”。自受理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监管机构将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开业的书面决定,而理财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业。

这两个阶段都有申请延期的可能,但需要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监管部门提交延期报告,否则将面临批准文件失效、许可被注销的风险。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吴昊(上海)howard.wu@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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