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拟IPO企业的积极意义

作者: 魏天慧,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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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通常都是由企业家“白手”创业起家,由于规范成本、经营压力等各种因素影响,在其发展的某些阶段多少会存在“野蛮生长”情形,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合规问题,甚至刑事合规问题。对于涉嫌刑事合规问题,如果采取简单化处理,严格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刑事责任,虽能够有力打击违法犯罪,但也会引发社会问题,出现“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员工”的现象。

‘合规不起诉’制度,则是在规范与发展之间进行平衡,对于有规范、发展决心的民营企业,在检察院、第三方合规机构的共同帮助下实现合规发展,避免牢狱之灾的同时,也能有效的防范合规问题成为民营企业IPO的“滑铁卢”。

何谓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 制度对于拟IPO企业的积极意义
魏天慧
高级合伙人
信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75588265675
电子信箱:weitianhui@shujin.cn

2020年3月,最高检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2020年7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下称《最高检意见》),强调着重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等问题,要求各级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服务保障工作。2021年4月,最高检启动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主旨是对于涉嫌轻微犯罪并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若该企业有意愿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责令其在一定考察期内,在检察机关及其他监管部门指导下,就其违法犯罪事实开展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并予以执行。经过验收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涉罪类型包括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税收犯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等。该等涉罪类型一旦定罪即会导致企业不符合IPO的实质条件,成为企业IPO路上的拦路虎。

裨益IPO企业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对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拟IPO企业,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得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各项有关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也都有相关规定。对于部分在报告期内涉嫌相关犯罪行为的拟IPO企业,因国家给予的该项红利政策,避免了企业被定罪判刑的结果,从而使其不会因此不符合IPO的实质条件。

如下以一起IPO成功的企业曾发生的涉税刑事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A公司曾于报告期内取得了第三方公司(下称“发票开具方”)已证实虚开的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总计约3100万元,税额(进项)总计约410万元。该专用发票曾认证(但未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后于次年增值税申报时全额作进项税转出。A公司收到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后向其支付了约3600万元款项。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A公司的行为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虚开金额超过三千万元,符合最高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形。A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直接影响其当时的上市计划。

在上述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后,A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不仅收回了支付出的约3600万元款项及合理利息,还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内控制度并遵照执行;对相关人员加强了守法合规的培训、明确责任。此外,A公司也举证证实其2019年度尚未开始相关商品销售及盈利,其取得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是以抵扣或骗取税款为目的。

A公司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上述情况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故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出具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高检意见》要求“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的相关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后果,故不会就当地税务机关查明并作出不处罚决定的事项再追究A公司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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