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计院上市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 袁月云,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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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全国各地设计院掀起了一波IPO浪潮,至今已有超过30家设计院成功上市,而越来越多有实力或知名度的设计院也已在筹备IPO。可以说,在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的经济环境下,IPO已然成为各地设计院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

规划设计行业属于建筑业上游的专业技术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本土化经营等特点,行业特点明显,由此导致较多的共性法律问题。根据笔者经办国内设计院上市的亲身经验,及对已上市设计院的案例进行梳理归纳,笔者总结出国内设计院上市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下: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

袁月云、国枫律师事务所、违反出口管制法的法律责任与海关合规风险应对
袁月云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从已上市的设计院如苏交科、中衡设计、启迪设计、新城市等案例来看,有相当数量的设计院存在由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为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的情况,这是基于中国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形成的。在1999年前,中国勘察设计单位绝大部分为公有制事业单位,隶属于各级政府机构;自1999年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勘察设计单位均进行了体制改革。设计院的改制或转企问题由此产生

改制为国有企业。对拟改制的事业单位进行整体审计、评估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将事业单位资产划转到国有体系,由地方国资委或指定的主体以原事业单位资产设立为国有企业,相关资产、业务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承接,原事业单位编制撤销,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分流到有限公司或其他事业单位。

改制为民营企业。对拟改制的事业单位进行整体审计、评估并履行改制方案报批程序后,由原事业单位的管理层和员工出资购买原事业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后设立有限公司,未由员工购置的净资产划归其他事业单位或留存在原产权单位,原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分流到有限公司或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的核心问题在于改制合规性、程序完备性及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相对而言,改制为国有企业的,由于改制前后均属于国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但对于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因涉及员工购买净资产的问题,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通常成为审核中重点。在IPO过程中,中介机构除需充分论证改制的合规性和程序完备性外,还需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对改制过程和结果的书面确认。

职工持股及清理

职工持股主要发生在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过程中,部分职工出资购买原事业单位净资产进而成为有限公司股东,但如出资入股的职工人数较多,为满足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的硬性要求,有个别企业(如设研院)会选择由主要核心员工代持,而更多企业(如苏交科、启迪设计、杭州园林、新城市等)选择以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名义持股。

由于中国证监会早在2002年已经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已不具备合法股东资格,因此,对于仍然存在工会或工会持股会持股的企业,应当对工会持股进行清理并还原至具体职工名下。工会中仍存在预留股权的,也应当量化给具体职工。职工持股会或股权代持完成清理后,中介机构还应对涉及的职工进行访谈,确认其入股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的情况。

业务合规性

由于其行业特点,设计院常面临较多的业务合规性问题,主要有:

专业技术人员挂靠。设计院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其开展业务须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常见包括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勘察资质等,且不同等级资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不同,部分设计院往往选择外部人员挂靠的方式以满足业务资质申请要求。

业务获取合规性问题。设计院的主要客户大多为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项目,审核过程中一般会关注其招投标的合规性及是否存在串标、围标、招投标违约等不合规情况。

违法分包、转包问题。设计院的供应商大多为其外协单位,由于外协与违法分包、转包存在高度相似性,对于已获取项目的外协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况,需要结合主项目合同及外协的内容、金额及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判断。

以上业务合规性问题存在隐蔽性高、核查难度大的特点,需要中介机构对公司的业务合同进行完整梳理核查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方案,方可为设计院顺利上市扫除障碍。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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