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下外国法院判决在华的承认与执行

作者: 孙佳佳,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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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在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日益增长,中国法院也得以不断探索与之相关的涉外法律问题。即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融合了中国司法协助经验的精华,对形成统一司法预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就新《民事诉讼法》中外国法院判决在华承认与执行方面的重大增订进行简析。

细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Sun Jiajia, W&H Law Firm
孙佳佳
高级合伙人
炜衡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9 1182 5033
电子信箱:
sunjiajia@weihenglaw.com

在原《民事诉讼法》搭建的外国判决在华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之上,新《民事诉讼法》增订第三百条,就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进行了集中规定。具体如下:

对案件所涉纠纷无管辖权。外国法院在无权管辖案件所涉纠纷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欠缺合法性。因此,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该等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并在增订的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所涉纠纷无管辖权、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违反中国法院专属管辖、违反当事人排他性管辖协议四类。这彰显了维护中国司法主权及尊重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

未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作为程序正当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贯穿民事诉讼的全流程。原《民事诉讼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未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已成为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事由。新《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正式增订,并细化为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得到合理的陈述与辩论机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得到适当代理三个具体情形,明确了诉讼参与权的具体内涵。

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判决。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应对申请人采取欺诈、贿赂、伪造证据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否定性评价。新《民事诉讼法》与新《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新内港判决安排》)保持一致,亦将此规定为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

存在平行诉讼。平行诉讼是跨境民商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亦可能损害一国的司法主权。遵循国际共识,新《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相应增订,即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若中国法院已就同一纠纷作出生效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法院判决,相应外国法院判决便不应被承认和执行。该等修订有助于中国法院打造良好的国际形象,亦有助于维护中国司法主权。

有损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本项属兜底条款,在既往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极少适用此类兜底条款拒绝承认和执行境外法院判决。新《民事诉讼法》的增订并未扩大兜底条款的范围,发扬了中国法院审慎谦抑的司法传统。

平行诉讼时的国际礼让

平行诉讼不仅涉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还可能关系到中国法院审理的同一纠纷的处理。对此,新《民事诉讼法》发扬国际礼让原则,规定出现平行诉讼情形时,应中止国内的诉讼程序,先行处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国内诉讼程序的走向:若外国法院判决被承认和执行,则裁定驳回起诉;若否,则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

赋予当事人复议权

原《民事诉讼法》并未对不服裁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为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民事诉讼法》增订的第三百零三条赋予了当事人复议权,同时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和《新内港判决安排》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实现了跨境司法协助领域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

基于上述多项增订,可以预见,中国法院将进一步打造便利化、实质化、透明化的涉外司法环境,在跨境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积极赋能,既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又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开创涉外法治建设新格局。


孙佳佳是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9 1182 5033以及电邮 sunjiajia@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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