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阻却对已冻结股息、红利的执行

作者: 陈卓和尹雨桐,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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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如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已到期或预期应得股息、红利被司法冻结,但公司在司法冻结前对股东享有到期债权,对于在司法冻结后公司能否以享有法定抵销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阻却对已冻结股权收益的执行,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股权规定》)出台后,最高院已明确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执行应按照债权执行规则处理,这为公司在前述情形下阻却对已冻结股息、红利的执行提供了可能路径。

从收入执行到债权执行

Chen Zhuo, Tian Yuan Law Firm
陈卓
合伙人
天元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8 1041 7260
电子信箱: chenzhuo@tylaw.com.cn

在此前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较多法院认为股息、红利的执行应参照收入执行规则。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自1998年实施以来就将股息、红利的执行明确列为“金钱给付的执行”而非“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内容,并且规定无论股息、红利是否到期,法院均可以裁定冻结。对于已到期的股息、红利,法院可以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或有权直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该规定实际是采用了类似执行自然人收入的做法。

但在《执行股权规定》正式实施(2022年1月1日)后,股息、红利的执行转变为统一参照债权执行规则。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表示,由于实践中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情况比较复杂,即使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分配方案已届期,公司依然可能存在不予支付的抗辩事由,直接从公司提取收益可能会损害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考虑到股息红利本身的复杂程度和第三人异议权的保护,《执行股权规定》最终采纳了对于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作为被执行人债权予以强制执行的意见。

根据最高院的观点,目前,股息、红利执行规则构建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三条有关债权执行的规定。

异议权及限制

Yin Yutong, Tian Yuan Law Firm
尹雨桐
律师
天元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138 1139 4158
电子信箱: yinyutong@tylaw.com.cn

股息、红利的执行规则确定为参照债权执行后,公司享有异议权。

由于在股息、红利执行程序中,公司的地位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执行股东对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依据仅是执行机关作出的债权查封裁定和履行通知。严格来讲,该执行依据可能因未经审判程序、仲裁程序、公证程序等法律程序而缺少正当性基础,因此需要通过赋予公司程序上的参与权和异议权来平衡公司的利益保护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规定,在执行收益过程中,公司对履行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为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法院对公司的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而申请执行人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就该收益对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换言之,在债权执行规则下,只有次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才能予以执行。一旦次债务人提出了异议,申请执行人就无法再通过执行程序向次债务人求偿,而是应该通过代位权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因此,如公司能够提出有效异议,则有机会中止执行并将程序引向代位权诉讼的实体审理程序。

但公司的异议权也存在限制,如公司仅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或不实质否定债权债务的,则不足以阻却执行。

是否构成异议

笔者理解,如公司在股息、红利被司法冻结前对股东享有到期债权,在司法冻结后公司以享有法定抵销权为由提出异议,属于可阻却执行的异议。

理由在于,债权具有平等性,司法冻结措施不当然导致先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在实体上具有清偿的优先性,况且抵销还具有类似担保功能,保护公司对股东的债权,也符合异议权设置的初衷。司法实践中,最高院亦曾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392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债权被冻结后,次债务人仍可行使法定抵销权。

综上,结合《执行股权规定》实施后司法态度的转变,笔者理解,公司以对股东享有在先到期债权为由提出异议,有机会争取中止或排除对已冻结股息、红利执行的效果,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困境。


陈卓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8 1041 7260 以及电邮chenzhuo@tylaw.com.cn。
尹雨桐是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8 1139 4158以及电邮yinyutong@ty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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