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本模式和法律要点

作者: 秦茂宪、张栋,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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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中国首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以来,不同基础资产类型和交易结构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陆续落地,本文拟简要梳理截止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和法律要点。

基本模式

“供应链”模式。在知识产权供应链贸易中,供应商以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向保理商申请保理融资,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支付转让款。其后,保理商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予专项计划,专项计划以募集资金向保理商支付转让价款。交易结构如下图:

“类CMBS”模式。参照CMBS(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y)的基础资产构建逻辑,债权人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提供借款,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以知识产权为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债权人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践中通常采用财产权信托+专项计划的双SPV模式,交易结构如下图:

“二次许可使用”模式。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予原始权益人后,原始权益人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许可使用费;原始权益人再反向许可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使用,并以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分期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基本结构如下图:

“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回购”模式。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将知识产权转让予原始权益人,一次性获得转让价款;原始权益人再将知识产权许可原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使用,约定原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分期支付许可使用费并在许可使用期结束后以象征性对价回购知识产权;在许可使用期间,原知识产权所有权人进一步将知识产权许可核心企业使用,核心企业分期向原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最终原始权益人以核心企业间接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以许可使用费向专项计划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交易结构如下图:

法律要点

秦茂宪 资产证券化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秦茂宪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基础资产的界定。由于完全依赖知识产权本身所产生的未来经营收入缺乏稳定性,因此,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均为知识产权衍生权利,例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应收账款债权、知识产权质押借款债权、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债权等。在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根据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基础资产类型,对其法律实质进行准确界定,进而确定交易结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基础资产池的组建。由于单笔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利通常具有资金规模小、权利易变动、不稳定性强等特征,为增强基础资产池的稳定性并扩大融资规模、提高融资效率,可将具有一定相似性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权利组合成基础资产池,一方面可以满足多个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融资需求,一方面也可通过分散购买基础资产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张栋 资产证券化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张栋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及确权:(1)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确权。无论是以知识产权本身还是知识产权衍生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知识产权取得的合法有效性均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取得方式及登记制度,在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进行确权时应注意区分适用。

此外,若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系在境外完成,建议由当地律师事务所对于知识产权原始取得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若知识产权为共有知识产权,则建议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取得所有权人之间关于权利分配、行使的书面文件,以免因部分所有权人对知识产权的无权处分产生纠纷,影响基础资产的稳定性。

(2)继受取得知识产权的确权。如果参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通过继受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则需要对知识产权流转过程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通过审核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权利转移登记文件及价款支付证明等,对知识产权流转过程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流转存在明显瑕疵的基础资产,应从基础资产池中剔除。

(3)知识产权衍生权利的确权。以应收账款债权及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证券交易所已出台相关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对该等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于证券交易所尚未出台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等细则的权利类型,则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法律法规对于相关权利取得的规定进行确认。例如,对于以知识产权衍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证券交易所要求债权人义务应已履行完毕,应收账款不得为预付款,实践中,若债权人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义务,则该等应收账款应从基础资产池中剔除。

作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茂宪、律师张栋

秦茂宪 张栋 资产证券化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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