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纠纷“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司法运用及边界

作者: 牟菲和阎慧鸣,浩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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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中国资产管理业务迅猛发展。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资产管理行业展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突破杠杆限制、通道业务、资金池等交易方式的出现,无疑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与此同时,资管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亦呈现新颖、复杂和多变的演变趋势。

立法基础

牟菲, Mu Fei, Hylands
牟菲
高级合伙人
浩天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管计划监管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对资产管理业务施行“穿透式监管”。

在司法审判层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也提出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基于此,目前法院在审理资产管理类纠纷时,普遍会重点对于案件涉及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目的、性质进行审查,相关资管合同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案件核心问题。

所谓穿透式审判思维,本质是指不拘泥于当事人约定或相关交易文件所展示出的形式上的法律关系,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查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实质。

三条裁审路径

笔者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为检索平台,以“穿透”“思维”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近三年民事判例677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12例、高级人民法院347例、中级人民法院255例、基层法院62例,以及专门法院一例。从年度分布来看,2020年检索到466例,2021年为123例,而2022年为88例。

可见,自《九民纪要》出台后,穿透式审判思维已经运用于各级法院的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梳理,笔者发现,当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与交易文件表面上约定不一致时,往往会产生三种审判思路及法律效果。

  1. 法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与表面上的交易文件或交易行为不一致,从而援引《民法典》(或原《民法总则》)第146条关于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则,认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重新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最典型的即为“名为实为”的认定模式,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和“名为债权转让和不良资产合作清收、实为借贷”等。
  2. 法院通过审查发现案件涉及的法律行为或当事人虚假意思隐藏的真实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援引《民法典》(或原《民法总则》)第153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案涉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认定法律关系无效。
  3. 法院在审查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从而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寻找边界

阎慧鸣, Yan Huiming, Hylands
阎慧鸣
律师
浩天律师事务所

穿透式审判思维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法官在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层面更多的裁量空间,但同时也对于法官的裁判过程及结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学者提出,穿透式审判思维遵循实质争议理念介入司法自治,并不意味着其司法恣意而不受约束,笔者甚为认同。

但是,在商事交往过程中,商事外观主义作为重要原则,其本质上与商事行为具有的标准性、独立性、要式性等特点相关。若司法对于金融交易过度干预,必然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创新性发展,也会一定程度上打破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稳定预期。

因此,笔者认为在事实查明层面,应受限于民事审判举证规则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逻辑,尽可能避免对于商事外观事实的推翻,并对法官调查权进行限制;在法律适用层面,在资产管理纠纷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慎适用“名为实为”“违反公序良俗”对应的法律规定,尊重商事法律关系外观,尽可能减少对于相关交易合同效力的否定。

总体而言,穿透式审判思维确实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司法审判也不能对于商事交易进行过度干预,损害金融市场的创新性,有碍金融市场的发展。笔者相信,在对“穿透式审判思维”适用边界的认识不断深入后,资产管理纠纷审判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创新,助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牟菲、律师阎慧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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