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观察

作者: 方晔和史书文,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0
384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本文所称的反垄断争议,是指《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述的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民事案件。由于现行立法对该等反垄断争议是否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解决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不同法院就此出具了截然不同甚至结论相反的裁判文书,引发争议之余,也提示企业和实务工作者需要注意由此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

现行立法

现行《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仲裁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列举了不能仲裁的纠纷类型以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未提及反垄断争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六十条既未明确许可、亦未明确排除仲裁作为解决反垄断民事争议的方式。另一方面,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反垄断民事争议的诉讼途径,但亦未否定仲裁方式。因此,现行立法对于反垄断争议是否可仲裁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观察

笔者就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反垄断争议是否可以仲裁解决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检索,并分别将两种常见的反垄断争议(垄断协议纠纷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中法院的相关认定简要梳理和总结如下:

(1)垄断协议纠纷

Ryan Fang, Jingtian & Gongcheng
方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8号案件中认为,因垄断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非一般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对垄断行为的认定涉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审理内容和对象超出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也超出了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涵盖的范围,并最终认定案件应当由法院主管。

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56号案件中认定,因横向垄断协议引发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诉讼类似于侵权纠纷,应由法院主管。主要理由包括:案件涉及的内容和审理对象远超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

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号案件中分析了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秩序的价值及公法性质,并认定垄断纠纷非合同纠纷,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认定超出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未规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反垄断纠纷,进而认定案件不属于可仲裁范围。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924号案件中认定案件应由法院主管的主要理由为:反垄断法具有明显公法性质;案件涉及的内容和审理对象,远超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所涵盖的范围。

Simon Shi, Jingtian & Gongcheng
史书文
顾问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6242号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案件应当仲裁解决,主要理由为:案件诉讼请求及理由与案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存在密切关联,纠纷实质仍属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72号案件中主要从反垄断法的公法和公共政策性质、法律仅规定反垄断争议的行政和诉讼解决方式以及案件涉及第三方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认定案件不应由仲裁解决。

可见,现行司法实践对反垄断争议能否仲裁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认定,即便是同由最高院作出的相同案由的案件,也存在前后不同的裁判。总体而言,实践中认为反垄断争议不能仲裁的判例居多,且不同的案由(即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下并无明显区别。

实务提示

鉴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反垄断争议是否可仲裁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和统一处理,可能导致由包含仲裁条款的相关协议引发的反垄断争议的最终管辖方式与合同的约定和当事人的预期不同。因此,在该问题未得到最终明确之前,当事人应当充分注意并考虑潜在反垄断争议管辖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反垄断争议,或希望减少纠纷产生后双方对管辖权问题的争议,可以考虑将反垄断争议甚至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具体争议类型明确列入仲裁条款中,以期增大该等仲裁条款的效力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

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正后的《反垄断法》仍未明确反垄断争议能否仲裁的问题;不过,《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删除了原来仲裁适用范围规定中“平等主体”的限制性表述,可能会为仲裁适用于反垄断争议留出一定空间。此外,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十三届全国政协第63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也已经在讨论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以及将反垄断争议纳入仲裁范围。笔者建议当事人对该问题保持关注,以便及时评估风险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应对。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晔、顾问史书文

collateral

Jingtian & Gongcheng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
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编: 100025

电话: +86 10 5809 1165

传真: +86 10 5809 1100

电子信箱: fang.ye@jingtian.com
shi.shuwen@jingtian.com

www.jingtian.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