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实践分歧及建议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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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对债权表所记载债权持有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合称“异议人”)提出异议,及/或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下称“异议诉讼”)的权利。

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针对异议人说明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解释或调整后,或者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束后15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实践中,各地法院关于异议人异议诉讼的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本文结合各地司法文件中有关异议诉讼的内容和审判实践,整理成文以供参考。

理解与适用分歧

Wang Zhenxiang, Jingtian & Gongcheng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15日期限的起算。实践中,通常以核查异议债权的债权人会议的结束时间作为15日的期限起算。但部分地区也根据《解释(三)》关于管理人可以作出解释或调整的规定,将异议人收到管理人所出具书面文书之日作为15日的起算时间,例如河北高院在(2021)冀民终158号案件中就持该种观点。上海高院和深圳中院均规定,管理人应当对异议人进行书面答复,并给予异议人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不少于15日的合理期限,以敦促异议人提起异议诉讼。

异议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北京高院规定,债务人是否有异议的意思表示,由债务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如核查的债权有担保,应将审查情况书面告知担保人,担保人有权参照债权人的规定要求管理人更正,并在认为更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江西高院亦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四川高院进一步规定,在债务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存在障碍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等代为行使该债务人权利,胜诉利益归于债务人。山东高院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同一笔债权有多位异议人的,应将异议人列为共同原告。四川高院亦规定,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十五日期限的性质。各地司法文件中未见对提起异议诉讼的15日期限作出定性。(2019)鄂0115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认为,15日期限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与债权申报期限相同性质的附不利后果承担的引导性规定,即超过仍可提起诉讼。(2019)鲁03民终4554号民事判决认为,原15日期限为除斥期间,判决驳回异议人请求。(2021)最高法民申2814号民事裁定认为,异议人未在15日期限内提起异议诉讼,应当视为认可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权,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关于15日期限是否可调整。(2021)闽民申2910号民事裁定认为,异议期间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相反,重庆五中院规定,15日期限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以不可抗拒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如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给出复核结果)申请顺延期限,该申请由法院决定。

逾期提起异议诉讼的法律后果。山东、江西、北京三地高级法院的审理规程类司法文件规定,异议人应当自15日期限届满前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重庆、四川、云南、上海四地高级法院,以及深证中院的审判规程类司法文件规定,异议人逾期未起诉的,视为同意或者对债权不持有异议。

法律后果分析

综合各级法院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异议诉讼提起的15日期限性质上更接近上诉的诉讼期间。将其作为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定性,更接近其立法本意,同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保障异议人不因正当理由丧失权利。在《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权人迟延申报可以进行补充申报的前提下,将15日期限认定为除斥期间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由于债权确认至债权分配间往往相隔时间较长,仅仅将该期限认定为附不利后果承担的引导性规定,无法起到敦促异议人尽快行使诉讼权利、提升破产审判效率的效果。

相关建议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的,笔者建议债务人、管理人参考重庆、上海等地法院的规定,将15日期限的起算时间、逾期提起异议诉讼的后果、是否可以延长及其延长的正当理由等与异议诉讼密切相关的内容,以破产债权核查规范的形式充分告知债权人。

对于债权人,笔者建议其提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期限期间的重视程度,提高破产程序中与管理人的沟通效率,及时提起异议诉讼。

作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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