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与法律意见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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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是提供法律意见,英文中称之为“legal advice”或“legal opinions”,中文用语为“法律意见”或“法律咨询”。在本期中,笔者将深入分析这些词语的不同用法,并对某些法域有关“法律业务”或“法律服务”的规范中如何界定法律意见进行探讨。

英文用语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英文词“opinion”在不同的普通法法域用法不尽相同。

在美国,“opinion”一词通常是指“judicial opinion”(判决意见),即法官判决或决定所基于的具体理由或解释,由法官提供,大多收录于正式出版的官方判例汇编中。这种用法的“opinion”一词常见于下列词组:“majority opinion”(多数意见)、“concurring opinion”(附和意见)、“minority decision”(少数决定)和“dissenting opinion”(反对意见)。

在美国国内的某些法域,法院可出具“advisory opinion”(咨询意见),即法官或法院应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咨询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但在日后的案件中可以作为有关法律解释或适用的有力证据。

在美国,作为政府内阁成员和司法部部长的总检察长也可提供咨询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咨询意见通常是应政府要求而提供,在其制定政府间关系、财务和税务等方面政策之时佐以参考。

而在其他普通法法域,如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法院无权提供咨询意见,而仅可审理有争议的当事人所提起的具体案件。在这些法域,“opinion”一词较少使用,更为多见的是“judgment”(判决)或“decision”(决定),意指法官对案件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理由。

在所有普通法法域,“opinion”的常见用法为“legal opinion”(法律意见),又称“closing opinion”(总结性意见)。这是律师事务所为完成商业交易之目的出具的正式意见。举例而言,在贷款交易中,确认借款人法人资格和交易文件强制执行力的正式法律意见通常是借款人在提出提款请求之前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之一。在购股协议中,确认卖方对相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法律意见往往是买方支付购买价款并将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的一个前提条件。

在英格兰、澳大利亚和香港等法域,“opinion”的用法还包括 “counsel’s opinion”(出庭律师意见),即出庭律师针对事务律师的“诉讼摘要”提供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相比之下,“advice”一般是指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关于法律规定对客户具体情况的适用性以及客户的权利义务的意见。虽然“advice”和“opinion”经常互换使用,但“opinion”一词含有对法律解释作出一定判断之意。换言之,“opinion”更侧重于法律的解释,而不是法律在实际情况下的适用。

在只允许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域,“法律意见”概念的界定是一个重要问题。下文第三部分将对此作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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