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风险与防范

作者: 官振鸣,正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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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一词的具体内涵,当前中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暂未予以直接界定。本文提及的借名贷款,系指实际用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后,利用名义借款人信息资料在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甲贷乙用”。在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使金融机构一方面面临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因无法准确识别、评估实际用款人的风险承受力,间接增加了贷款的收回难度。有关金融机构宜充分关注借名贷款问题。

风险

Guang Zhenming, Joint-Win Partners
官振鸣
高级合伙人
正策律师事务所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审慎经营规则以防范控制金融机构风险为目的,要求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监法》)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关于银行业审慎经营有关内容,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借名贷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监管机构将依据《银监法》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例如,2023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存在机构贷款“三查”不到位,违规发放借名贷款等情形,基于《银监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决定。

涉嫌刑事犯罪

中国刑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若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难以收回

首先,借名贷款将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准确识别和评估实际用款人的风险承受力,且实际用款人通常并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还款能力无法保障。其次,借名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可能性较大,在金融机构与名义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发生纠纷时,或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发生纠纷时,都将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增加风险,并为金融机构带来潜在经济损失。此外,不良资产率升高将导致金融机构利润减少、费用增加、抗风险能力减弱,金融机构同时因此面临监管压力。

防范及处理

借鉴同业监管文件

金融机构应根据《银监法》等文件,认真贯彻审慎经营规则,与实际用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此外,还应当关注同业其他监管要求,并可进行必要借鉴。例如,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借冒名贷款问题提出监管意见。该文件虽针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但严格授权授信管理,规范贷款流程,认真进行贷款“三查”对广大金融机构预防借名贷款皆有借鉴意义。

以诉讼方式收回贷款

借名贷款虽不符合金融监管要求,但不当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委托借款关系和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均不当然无效。因此,以诉讼方式收回贷款亦是一种直接可行的方案。

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如何处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有不同做法。刊载于2023年第一期《法律适用》的《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文中载明,借名贷款宜适用代理制度,反映法院在实践中对类似情况的处理倾向,对金融机构与法院裁判均有指引作用。

依该观点,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不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借款关系的,金融机构在名义借款人披露实际用款人时有不可逆的选择权,即可选择名义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为合同相对人。

金融机构应妥善考虑,综合考量贷款收回难度和实际案件情况,确定以名义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作为承担还款责任的最终主体。

官振鸣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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