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是否应当坚持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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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性是国际仲裁的主要优势之一。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将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定在你自己的法域中,也不必感到意外。但是除了仲裁地点以外,当事人也应当考虑如何选择中立的仲裁规则和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来管理仲裁。例如,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根据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HKIAC规则)来管理一个仲裁地点在香港或其它地方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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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总是希望有一个中立的平台以使他们确信其争议会被公正的裁定而无需担心会有偏袒的问题。因此,简单来说,当事人确实应当坚持仲裁的中立性。

当事人应当考虑的因素

地理因素:为了确保中立性,当事人通常的出发点往往是找一个不在任何一方所在国或地区的仲裁地点。但是仅仅考虑这一点不太可能会得到令人满意的选择。对仲裁地点的约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谈判实力。约定仲裁地点的目标在于找一个司法独立以及支持仲裁的中立地点。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的法律会要求仲裁地点必须在本地区内——例如,中国法律规定只有“涉外”的合同才能将仲裁地点选定在中国大陆以外,不过,此话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司法机构:司法机构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所以无论考虑使用哪一个争议解决的地点,该地点的司法机构必须能够独立自由的运作。当然,法院必须公正地适用仲裁法来作出与仲裁相关的决定,这就要求“法官按照法律的字面含义和精神去恰当地适用法律”(摘译自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年1月在香港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的发言)。

对法官的委任应当只考虑其司法公正和职业素养。香港的司法机构内有许多来自其它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知名法律人士,这增强了香港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3-2014环球竞争力报告”中,香港的司法机构在148个经济体中在司法独立方面排名第四。其它有影响力的国家,例如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和美国等,排名都在香港之后。

仲裁法律:仲裁地点的仲裁法管辖仲裁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中立仲裁地点的法律是被双方当事人所熟悉的,往往能为当事人所接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是一部为许多国家或地区所熟悉的示范法律。虽然这套法律还没有被所有的国家或地区采纳,但如果了解哪些国家和地区采纳了该示范法,会有助于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地点。

尽管有许多亚洲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采纳了示范法,但香港是亚洲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的一个采纳了最新版本示范法的地区。如今,香港的仲裁法已采纳了大部分示范法的内容,这使得全球各个地区的当事人都能即刻熟悉香港仲裁法。

仲裁员:仲裁员的委任机制必须能够产生一个公正的仲裁庭,以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被撤销而导致额外的费用和延迟。当事人为了确保自己委任仲裁员的权利,常常会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员委任机制,或者更常见的做法是采用一套吸收了最佳仲裁员委任程序的仲裁规则,例如HKIAC规则。根据HKIAC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共同委任一位独任仲裁员(第7条),或若是在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由双方先各自委任一名仲裁员,再由两位当事人委任的仲裁员共同委任第三名仲裁员(第8条)。

若当事人未能委任仲裁员,则需要一个中立机构来进行委任,否则仲裁就可能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在HKIAC规则下(第7.2,8.1及8.2条)HKIAC被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委任;若一个临时仲裁的仲裁地是香港,HKIAC则依法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在HKIAC,仲裁员的委任并非由某个人决定,而是有专门的委任委员会(Appointments Committee)负责。该委员会尽可能地从HKIAC在线可查的仲裁员数据库中选择,当事人也因此更明确哪些仲裁员可能会被委任。

选择一套好的仲裁规则也会提供多一层的保障,那就是仲裁规则常常会要求备选仲裁员作出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声明。HKIAC在委任每一个仲裁员之前都会要求仲裁员确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求仲裁员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有义务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HKIAC规则还作出了进一步确保中立性的规定,即要求在当事人为不同国籍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国籍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国籍相同。

在洽谈生意、谈判交易金额以及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寻找一个仲裁条款的中立选项往往不是当事人优先考虑的因素。但是一旦出现争议,中立性则意味着公正的决定、程序质疑的低风险以及争议解决的高效性。这可以进一步节省了时间和金钱。知识是最好的工具。你要掌握能使各方满意的选择,并做好准备打消任何对该选择中立性的疑虑。

作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法律顾问Kiran Sangh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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