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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判决能否得到跨境承认和执行?程新盘点近期,争议解决机制的积极动向

义是一个在大多数社会通行的概念,但判决却不必然受到同等对待。长久以来,世界其他地方对于中国判决持有偏见、质疑其权威性;反过来,中国对于域外判决的态度亦是如此。然而,近期一些自上而下的进展或将打破各方在互惠议题上的僵局。

倘若一切都严格在境内发生,那么互相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问题实际上无伤大雅,但在供应链全球化不可逆转的当下,这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对方法域可以全然无视判决书的内容,那么费尽苦心赢得的有利判决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这样的噩梦或将不再重现。近期,中国内地与邻近法域的司法体系和仲裁机制均实现重磅升级,处理和支持跨境争议的能力显著提升。

至此,无论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还是走进来的外资企业,都拥有了更丰富的法律武器,在国内外捍卫权利、击退指控、执行裁决。

同时,疫情、地缘政治冲突和经济下行给全球供应链和国际贸易带来一次又一次的重磅打击,发生利益矛盾的概率一再走高。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必须紧跟新趋势,明智地选择在何处以及如何赢下它们的法律战,并避免过去的误区。毕竟,如果你不适应,别人就会抢占先机,而他们很可能就是你的对手方。

湾区互惠升级

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是近期立法和监管更新的重点领域。

香港作为唯一以中文和英文为官方语言的普通法法域,常被中国企业视作理想的跨境争议解决场所,而香港法也被选为诸多跨境合同的准据法。

香港毗邻中国内地,且内港两地在程序和体系层面有深度合作,因此得到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青睐并不奇怪。近期,这种体系互通实现了进一步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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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香港政府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连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该条例意图在香港实施早前于2019年1月订立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对跨境争议的当事人而言,调和不同的执行规则始终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条例和安排的实施将显著便利两法域间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预计将能够缓解这一难题。

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合伙人杨冠华说,根据既有的互惠安排,案涉合同必须指定内地或香港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相关判决才能执行。但待新方案生效后,合同即便仅包含非对称管辖权条款,与之相关的判决也将可以执行,只要执行方能够证明争议与做出原始判决的地方之间存在联系。

“这是一项令人欣喜的变化,”他说,“当事人需针对相同争议在两地重新提起诉讼的情形将有所减少,他们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根据香港政府的公告,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就该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

“[安排]实施后,可以得到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类型不再局限于金钱给付判决,不再要求当事人约定唯一管辖法院,内地法院作出的绝大多数类型的商事判决能够顺畅地在香港得到认可和执行,”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纪超一说,“从而在两地之间建立起更加全面的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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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汇律师事务所的北京代表处管理合伙人刘思锐指出,条例和安排生效后将“进一步扩大内地和香港判决互认的范围(包括非金钱判项和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明确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以及救济途径”。

新制度无疑令跨境承认与执行更加通畅,但这也不代表两地的裁决会在彼此的法域自动生效。针对市面上浮现的一些误读,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社交媒体上撰文澄清了互认机制相关的一些事宜。

他指出,内地判决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而是需要胜方携判决副本和其他必要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提出申请、登记判决。此外,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其考虑是否要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

林定国还强调,互相承认和执行并不代表内港两地将“共享司法信息”。

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的合伙人孙慧娟对新互惠安排的实施抱以期待,但她提醒,一些中国地方法院对跨境事项未必熟悉,需要当事人和律师进一步沟通来理解。

司法管辖延伸

除与香港的跨法域联动外,中国内地的司法体系亦经历重磅修订,极大地扩大了中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2023年9月,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出台以来的第五次修订,但是针对“涉外篇”的实质性修订,尚属首次。


香港仲裁工具箱扩容

对于在香港解决争端的当事人,除了受益于更加深入的内港两地司法互助外,还有更丰富的仲裁机制可供选择。

灵活收费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是香港仲裁制度近期最重磅的扩充措施之一,该机制于2022年12月16日全面实施。

在ORFSA机制下,香港仲裁当事人可选择与律师订立:

    1. 按条件收费协议(CFA);
    2.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BA);以及
    3.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采纳ORFSA是香港的必要之举,旨在紧跟国际仲裁的最新实践,也能够满足仲裁当事人对灵活收费安排的需求,”礼德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的合伙人李连君说。整体而言,ORSFA被视作对当事人友好的新机制,能够提升香港的国际仲裁地位,但该机制生效后并非立刻受到追捧,许多当事人仍处在谨慎的“观望”阶段。

在今年10月举行的2023年“香港仲裁周”期间,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事处合伙人钟津翰在一场关于ORFSA的专题讨论中提到,截至今年九月,已知仅有四个案件采用了这一机制。

据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的驻香港合伙人徐凯怡观察,仲裁界对这一新安排仍存疑虑,其背后的额外风险令很多人踌躇不前。

当事人如果对案件有十足的把握,就可能认为没有必要与法律顾问分享很大一部分胜利果实,徐凯怡说。而如果案件事实并不充分,法律团队则可能不希望陷入长期苦战,不断消耗律所的资源。

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的合伙人杨冠华也认为,可能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看到ORFSA机制的采纳率提升。他还建议潜在用户善用香港律政司发布的ORFSA应用指引及清单,以快速核查拟签订的ORFSA协议是否有效及可执行。

外部融资

与之相比,2019年2月开始获准应用于香港仲裁的第三方资助(TPF)机制显然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应用。在上述专题讨论中,钟津翰亦提到香港已经有87宗涉及TPF的案件。

在中国内地,TPF仍是新事物,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其规范性和法院的接受度受到广泛关注,每一次新的实践应用都为法律圈提供重要参考。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驻北京合伙人曹丽军列举了两篇格外值得留意的判决书。首先是(2021)沪02民终10224号判决书,该案中,上海二中院认为诉讼投资的模式凸显了资本对诉讼的影响,有违司法活动服务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属性,有违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诉讼投资协议应为无效。

然而,在(2022)京04民特368号裁定书中,北京四中院则认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选择第三方资助,不违反现行法律和仲裁规则,不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针对第二宗案件,德汇律师事务所的北京代表处管理合伙人刘思锐指出,该案首次确定了在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接受第三方资助机构资助,并不违反仲裁保密规则。

保全互助

对中国内地当事人而言,2019年10月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是首选香港作为解决争议的目的地的另一重要理由。该安排是一项有利于仲裁的措施,允许当事人冻结对方在香港或中国内地的资产,以协助在任一法域启动的仲裁程序。

欧华律师事务所驻香港的合伙人兼国际仲裁亚太区共同负责人杨大明认为,保全(即临时措施)的有效性往往被当事人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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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适当情况下获得临时措施,对原告的成功追偿可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说。

通常来说,在其他法域获得的临时措施无法由中国内地法院执行,而内地法院在其管辖范围以外法域的仲裁程序中准予临时措施的法律权力也十分有限。

香港在这一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当事人如在七个合资格的仲裁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启动香港仲裁,即可申请在中国内地保全资产、证据和行为。

“鉴于中国内地争议和当事人,以及境内的证据或资产涉及的国际仲裁数量巨大,因此相互协助保全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徐凯怡说,“这也让香港与其他仲裁地更为不同。”

根据近期香港仲裁周的研讨会上公布的数据,该安排实施四年来,累计有100项临时措施被提交至中国内地27座城市的35个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民诉法修订,涉外民商事纠纷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除在协议中书面明示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当事人如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此外,新民诉法提出两种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新情形:

    1. 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及
    2. 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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