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跟进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改革

作者: 牟笛、林陈瑶,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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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贸仲)于2013年10月成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仲裁院”,为自贸区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法律服务。

2014年4月8日,上海贸仲制定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仲裁规则》(《仲裁规则》),自5月1日开始施行。《仲裁规则》结合自贸区法制环境的特点,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理念和制度实践,对仲裁程序进行了创新和完善。

牟笛 Vincent Mu 胡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Senior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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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

然而,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上海市高院指定管辖上海贸仲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于2014年5月4日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共二十条,主要涵盖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立案、司法审查和执行等方面。

意见内容

专项管理。《若干意见》针对涉《仲裁规则》案件,建立专项立案、专项审查和专项执行联动机制。在立案环节,对涉《仲裁规则》案件设置专门的立案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受理立案申请。在司法审查环节,对涉《仲裁规则》案件设立专项合议庭,指派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进行专项审理。在执行阶段,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和裁决组,对涉《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增速提效。《若干意见》在专案专管的基础上提高了司法审查和执行的工作效率。在小额争议仲裁案件方面,凡是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日立案。在仲裁保全方面,《若干意见》要求法院在仲裁机构做出保全裁定后的48小时内启动保全工作。

在司法审查的期限方面,对于小额争议程序做出的裁决,要求法院在立案之日起10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裁定。对其他裁决,要求法院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定。

在裁决执行方面,对当事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财产线索明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财产线索不明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依职权审查。

保障创新。《若干意见》从司法上支持了《仲裁规则》中的创新制度和规定。例如,在开放仲裁员名册方面,《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在司法审查时,应该认可选定程序符合《仲裁规则》且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

合并审理

在合并仲裁方面,《若干意见》规定,在仲裁庭适用合并仲裁程序对两个及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审理并分别做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就该多份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并分别做出裁定。在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方面,对经各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或同意的、自愿加入仲裁程序的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只要其加入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予以认可。

林陈瑶 Chloe Lin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林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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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憾和空白

《若干意见》从立案、司法审查和裁决执行等环节对《仲裁规则》提供了有力保障,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创新的充分尊重。然而,与所有的制度创新一样,《若干意见》也难免留下了一些缺憾和空白。

首先,《若干意见》仅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涉《仲裁规则》案件和执行财产位于上海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涉《仲裁规则》案件。在此情况下,《仲裁规则》中若干创新性作法能否在上海以外的区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同仍存有悬念。

“超国民待遇”

其次,鉴于中国目前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一旦法院充分调动资源保障某一类特殊案件,其他案件的处理就难免面临不利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若干意见》给予涉《仲裁规则》案件的“超国民待遇”客观上对非涉《仲裁规则》案件形成了歧视,对其他仲裁机构有失公允。因此,平衡资源分配将是《若干意见》之后法院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

牟笛是胡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林陈瑶是胡光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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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 Martin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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