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国际货物贸易诉讼风险防范

作者: 杨奕,君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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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国际货物贸易通常发生在不同国家的中小型企业之间,由于其特殊的交易特点,当事人在诉讼中面临一些独特的诉讼风险。

杨奕 BLAKE YANG 君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Senior Associate MHP Law Firm
杨奕
君悦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管辖与执行:小额贸易中,卖方合同模板通常约定在卖方所在国的法院进行诉讼,但这种做法并不总是让卖方受益。例如,在最常见的货款争议中,卖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卖方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生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国际公约,其法院判决将无法在中国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两国之间的条约签署情况不了解,可以考虑选择仲裁。裁决通常可以依据《纽约公约》(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加入)申请跨境执行。

交易对手:在不签署合同的小额贸易中,交易对手是谁的问题通常由交易单据的记载内容证明。

因此,各交易单据上的相对方名字是否一致,可能成为司法审查的要点之一。例如,交易对手的员工在电子邮件中使用了关联公司的签名档,或者签名档显示的公司名称与交易单据载明的公司名称有明显差异,导致无法证明邮件与系争交易的关联性;又如买方口头向卖方指示由第三方代为收货,故运单或提单上记载了第三方为收货方,但买方指示未留下书面证据,导致卖方无法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

当事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对任何偏离双方惯常实践的行为保留书面证据。另外,可以注意保留或保全交易对手的关键人员名片、网站新闻和信息。

质量标准:小额贸易中,货物质量瑕疵通常在买方收货后,或要到出售后收到消费者反馈时才能发现。由于此前货物已经历了运输、仓储、加工甚至维修等多个环节,买方难以证明是在哪个环节发生了问题。此外,在没有通行质量标准时,买方常要求卖方以样品的质量为准进行生产,但在纠纷发生时样品掌握在卖方手中,导致买方无法针对双方同意的质量标准举证。

此外,卖方对质量争议一般不愿予以退款退货,有时会提出以额外赠送部分货物的方式补偿损失。买方应当对此保持警惕,因为卖方出售的货物由固定的供应方生产,普遍出现的质量瑕疵很可能仍会在赠送的货物中重现。另外,赠货常随下一次采购的货物发出,具有滞后性。当买方对后续交易仍不满意时,如果以赠货价值低于实际损失等理由“翻旧账”,卖方可以主张买方接受赠送货物即表明双方已经针对质量争议达成了和解,这是十分有力的抗辩。

如果没有通行的质量标准,双方至少应当就判断质量的关键指标进行书面确认。对于以样品为准的交易,买方应当自己也保留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以期减少举证困难。另外,买方应当在收货后立即进行质量检查,并将不合格的情况及时通报卖方。

付款和所有权:对于仅进行年度对账的企业,一旦发生纠纷,卖方在梳理诉讼请求金额时通常要追溯至上一次对账时的交易情况,这意味着核实数十甚至上百笔滚动结算的交易,无疑会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和举证责任。因此,在双方贸易关系稳定时,卖方应当主动进行定期对账。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不同地区法院对对账单的效力认定仍有分歧,即使对账后仍建议保留原始单据。

此外,支付一定款项后即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条款对于保护境外买方的利益大有帮助。当买方支付货款后,如果卖方拒不放货,买方通常只能主张违约或抛开合同主张不当得利。如果合同约定了境外法院管辖等可能导致后续无法执行的情况,买方将面临较大的困境。如果双方合同中有所有权转移条款,则买方尚可尝试以所有权为基础提起物权之诉,以此避免管辖方面的技术难题。

诉讼成本:与国内贸易相比,小额贸易的境外当事人在中国提出诉讼会面临较高的额外法律成本。

例如,委托律师的手续、关键邮件等沟通的证据均需办理公证认证;交易单据、电子邮件等外文证据均需要进行翻译;货物质量纠纷中,境外买方可能需要申请质量鉴定和损失鉴定,但由于货物已经在境外,会给鉴定工作带来额外的成本与难题;如果双方约定使用外国法,还会产生外国法查明的费用。

由于小额诉讼涉及的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往往在高成本、长周期面前放弃维权。因此,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并聘请律师在前期介入交易,以避免日后的重大损失。

作者: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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