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年终奖发放合规要点

作者: 吴堃和潘昊,邦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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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离职员工年终奖发放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企业往往认为,奖金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管理的范畴,因此可以直接选择不向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而劳动者则认为,在其已经实际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无需全额发放年终奖,也应当根据当年度的在职时间按比例折算发放。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影响离职员工年终奖发放的因素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企业完善年终奖管理制度有所帮助。

发放承诺

离职员工年终奖发放合规要点
吴堃
合伙人
邦盛律师事务所

目前,中国法律虽规定年终奖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但未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明确规定。即,发放年终奖并非企业的法定义务,具体发放方式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决策。

若企业未向员工作出过发放年终奖的承诺,而仅是基于每年的经营情况,选择在年底时发放一定奖金的,一般无需向提前离职的员工发放当年度的年终奖。

在沙某与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闸北柳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终奖,且劳动者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亦难以证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其之间存在无条件发放的年终奖,因此法院未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主张。若企业已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员工承诺过发放年终奖,且未附带额外条件的,则即便员工提前离职,企业仍应当按照自身的承诺,向员工合理发放当年度的年终奖。

发放条件

企业有权自主设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需要满足内容公平合理、程序民主合法的要求,不得损害员工的正当权益。

若企业规定员工需要通过年度考评或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才能够获取年终奖,且相关规定已得到员工认可或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生效的,一般无需向提前离职的员工发放当年度的年终奖。如在李某与上海济嘉投资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度绩效工资依据考核评定结果发放,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视为自动放弃年终奖。因劳动者提前离职,无论根据《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还是《员工手册》的规定,其年度绩效工资均为零,因此法院未支持劳动

关于年终奖的主张。若企业未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作出过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的出台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无权以此为由单方主张无需向离职员工发放当年度的年终奖。

离职原因

离职员工年终奖发放合规要点
潘昊
律师
邦盛律师事务所

实务中,员工的离职原因对认定企业是否需要向其发放年终奖有较大影响。

若劳动合同非因员工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而解除或终止的,企业一般无权仅以员工提前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当年度的年终奖。在最高院指导案例183号房某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劳动合同纠纷案中,虽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离职的不享有该奖金,但该案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的客观情况而解除的,用人单位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劳动者离职原因、时间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年终奖的发放,因此法院支持了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主张。若劳动合同系因员工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而解除或终止的,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向离职员工发放当年度的年终奖,但应当充分保留作出相关决定的合理事实依据。

发放的合规要点

综上,企业进行年终奖合规管理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明确年终奖的激励性质。年终奖的设立系为帮助企业保留人才,激励相关员工下一年度的工作表现。
    2. 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并结合管理需要设定不支付年终奖的情形。年终奖并非无条件发放的固定奖金,而是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综合评估。同时,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应当避免与员工当年度的在职时间直接挂钩。
    3. 确认款项的结清状况。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工资、奖金、年休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均已结清。
    4. 关注当地的司法实践。各地司法文件和判例的观点可能有所差异,企业执行年终奖管理时,仍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堃,律师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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