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托三分类新规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

作者: 欧阳芳菲和吴星翰,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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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已下发至各家信托机构。新规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新规对资产服务信托项下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业务(下称“财富管理信托”)的修订尤为值得关注。新规的出台为目前信托行业内家族信托及类家族信托业务的划分标准及业务边界指明了方向。

Ouyang Fangfei,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欧阳芳菲
合伙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

新规之前,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监管依据为《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37号文”)。37号文首次明确提出家族信托概念,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规模、受益人范围等角度框定了家族信托业务边界。37号文出台的目的和背景主要为明确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业务可豁免适用资管新规,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松绑。

伴随家族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仅凭37号文聊聊数句的规范,已无法为以家族信托为典型业务的财富管理信托业务提供足够的指引。实践中,就37号文的一些关键性概念,如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价值的规范时点等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新的财富管理业务类型能否开展以及如何开展成为了待解难题,较为典型的例如:具有家族信托目的,但信托财产价值未达到1000万元的信托业务如何定性、家族信托项下能否根据委托人或相关权利人的指令对外提供贷款等。新规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对原本无法划入家族信托的类家族信托业务提供了新的分类标准,这将有利于家族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的开展和普及,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此类信托业务的理解。

具体而言,此次财富管理信托业务新分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是业务分类的愈发精细化和差异化。一方面体现在具体明确各类型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当事人范围,另一方面体现在结合不同业务特征将设立准入门槛进行差异化规范;其次是对各类型信托业务的信托目的以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进行区别,再次明确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Wu Xinghan,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吴星翰
律师
植德律师事务所

自此,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矩阵可根据不同维度划分如下:

    1. 根据委托人范围划分为单一个人委托人(保险金新信托、遗嘱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可由多个个人或家庭共同作为委托人(家族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三类;
    2. 根据信托规模门槛划分为无信托财产规模要求(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100万元(家庭服务信托)、600万元(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1000万元(家族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四级。

分类标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托机构存量业务中不满足37号文的“类家族信托业务”及创新型服务信托业务的归类属性问题。同时,类别的新增意味着赛道的新增,当前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七个子类别,其中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等类别的确认,凸显出监管对各类信托业务向下细分的倾向,也是对信托公司以往转型探索、多元差异发展的认可。

其次是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的愈发普惠化和大众化。传统观念认为,财富管理信托服务是专属于高净值人群的金融法律服务,家族信托对普通中国家庭而言遥远而神秘。《信托分类新规》新增“家庭服务信托”这一分类,并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将遗嘱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纳入财富管理受托服务范畴,既意味着近年来信托机构在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基础上所迭代创新出的养老信托、教育信托、家庭信托思路得到了监管的正式认可,并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得以正式确认;更重要的是,新规未对遗嘱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提出设立门槛要求,并通过家庭服务信托大幅降低了家庭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设立门槛,这使得更广泛的普罗大众均能够享受到信托的制度优势。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拉齐了此类信托的设立和管理标准,为信托公司规范相关业务提供了准绳。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项下的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均是信托机构过去一段时间及未来重点突破及开发的业务范畴,侧重于对民众人身安全及生命健康的保护,致力于满足众多中国家庭的基本诉求。可见,新规充分体现了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响应人民需求、回归信托本源的核心改革要求。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阳芳菲,律师吴星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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