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行权要点

作者: 王正倩,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0
401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近一段时间以来,房地产行业陆续出现资金紧张和“爆雷”的消息,引发其上下游大量企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下称“电子商票”)兑付不能。根据《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商票逾期后,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保证人及所有背书人发起追索。

本文谨对票据追索纠纷中持票人的行权要点作出如下提示。

取得拒付证明

Wang Zhengqian, Tiantai Law Firm
王 正 倩
律师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其中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位请求权,追索权为第二顺位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出示被拒绝承兑的证明。电子商票的拒付证明,体现于票面记载的“票据状态”中,常见的拒付状态包括:提示付款已拒付、拒付追索待清偿、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等。

对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会丧失对除出票人及承兑人之外其他主体追索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须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称“ECDS系统”)中进行操作,因为仅以线下通知的方式并不能视为完成提示付款。从最大程度维护持票人利益的角度,笔者建议在电子商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尽快在ECDS系统提示付款并将拒付凭证保存完整,以确保可以对全部前手发起追索。

票据时效内行权

为保障票据在商业活动中的高流通性和稳定性,《票据法》对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做了三种规定:三个月、六个月和两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如其中任一前手履行了清偿义务,则将取得与最终持票人同样的权利,可发起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此为票据追索权的可转移性。再追索权应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如持票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发起追索或再追索的,则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而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利,应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行权的,则丧失全部的票据权利。作为持票人,应当着重关注票据的签发日和到期日,一旦逾期被拒绝承兑,应在票据时效内尽早提起诉讼行权。

交易真实性初步举证

票据纠纷中,票据债务人常以“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进行抗辩,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票据无因性原则,即交易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

鉴于商事活动更加注重外观主义和效率原则,如要求每个后手对前手取得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审查,则不符合票据本身的高流通性,因此对于持票人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以票据本身为限。在可能构成恶意或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持票人需对交易背景进行说明并进一步证明其票据来源的合法性。为降低行权风险,持票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就取得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进行初步举证,常见的准备证据包括:基础交易合同、发货签收凭证、发票、往来订单记录等。如已经履行完毕清偿义务的再追索权利人,还应当提供电子银行付款回单。

除此之外,部分票据债务人会以“持有票据涉嫌民间贴现、扰乱金融秩序,票据转让应属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但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新增了“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将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因此只要擅自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均涉嫌违法犯罪。笔者认为,自《管理办法》生效之后,“民间贴现”行为将会大幅减少,相应的票据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也将有所减少。

选择合适的被告及管辖法院

在票据追索纠纷中,同一张票据常经过多次背书转让,中间经手的主体较多,作为最终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先后顺序向票据关系中任一或数个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将所有前手当做被追索对象并非最优选择。由于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法律文书送达的要求,如被告过多,将会拉长法院文书送达的时间,更有甚者需要采取公告送达,不利于快速回收债权。因此,持票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对前手的资信状况做初步调查,优先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有付款能力的前手作为被追索对象。

此外,持票人可以选择向票据支付地或任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同一起案件常涉及多个被告,故对票据追索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较多。因此持票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综合考量审理时限、案件量等时间和人力成本,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己方债权的追索对象和管辖法院。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 正 倩

trademarks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
长宁来福士广场T1幢29层
邮编: 200051
电话: +86 21 5237 7006
传真: +86 21 5237 7009
电子信箱 :

wangzhengqian@tiantailaw.com

www.tiantai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