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中作品类型的选择

作者: 杨杰,广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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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其保护的权利客体是作品,而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体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九种作品类型。

一款网络游戏,往往由计算机软件代码、游戏角色、游戏场景、UI界面布局、配音配乐、游戏剧情、游戏玩法规则等元素综合组合形成,而著作权法所明确的作品类型并无“游戏作品”,因此权利人在通过著作权路径保护其游戏权益时,需首先明确其所保护的作品类型。

权利人所主张保护作品类型不同,则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审查要件,从而关系到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全面保护的问题。因此权利人在选择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时,如何选择和确定其所需要保护的作品类型十分重要,对后续案件中侵权内容的比对范围,乃至案件能否胜诉均有深刻影响。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权利人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

分别保护模式

Jeff Yang
杨杰
主任
广悦律师事务所

在分别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可以将各游戏元素进行拆分,并根据拆分后所符合何种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侵权行为选择作品类型。

如涉及到游戏名称、背景介绍、技能说明、故事情节、对话等游戏以文字为核心载体,可以主张文字作品保护。权利人需说明该部分游戏元素如何体现了权利人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并能相对完整地表达一定的信息。

如涉及到游戏标识、游戏界面、角色形象、游戏场景、游戏地图等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权利人可以主张通过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如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音乐音效等游戏元素的,可以分别主张通过计算机软件作品、音乐作品等形式进行保护,权利人应分别证明其所主张的元素符合相应作品形式的构成要件。

整体保护模式

如上文所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中,并无“游戏作品”这一类型。那么,当权利人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应如何选择作品类型?

主张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复合形态的智力成果,虽然既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程序部分(如游戏代码),也包括游戏资源部分(如文字、美术、音乐等),但其最终提供和展示给用户的是经过计算机程序调用各种游戏资源,并以可视化的游戏画面进行呈现的内容。游戏画面经过游戏程序自动或者用户操作指令,形成“动态场景画面”和“静态展示画面”,两者高度融合,共同组成游戏画面表达。

“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形成一系列的视听画面。如果权利人想要主张的网络游戏画面在满足独创性、可借助技术设备进行复制、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形成,且所呈现的游戏画面中属于游戏预设范围的情况下的视听表达,可以主张通过视听作品进行保护。

主张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权利人想要保护的侵权内容除最终形成的画面表达之外,很多时候会涉及所形成画面背后的元素与规则,而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的,所保护的范围应仅限于画面所呈现和表达的内容。因此,如果此时仍然选择视听作品保护,将可能导致权利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著作权法在2020年修正后新增加的兜底条款。如果一款网络游戏的游戏玩法规则已经在众多表达可能性中,通过取舍、设计、编排等创作形式,设计足够具体细致,形成一定的体系架构,并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则其特定表达已经符合作品特征,即可以选择通过该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作品类型进行保护。

广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杰 | yj@wjng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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