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作者: 孙立君和郭睛睛,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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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人格否认,又被称作“揭开公司面纱”,是相对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提出的法律概念,一般指在特定情形下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责令公司股东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虽能分散和减小股东的投资风险,激发社会投资热情,以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另一方面也易将原集中于股东的投资风险再分配至公司债权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事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为了缓解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

Alex Sun, Ronly & Tenwen Partners
Alex Sun
Senior Partner
Ronly & Tenwen Partners
Tel: +86 139 1743 4785
E-mail: sunlijun@rtlawyer.com.cn

中国现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规则表现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该条仅规定了顺向人格否认这一传统、典型的情形。在实务和学理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还包括横向人格否认和逆向人格否认。例如,以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的不当转移财产为表征的横向人格混同现象也大量存在。

在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号案中,法院认定同一股东控股的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并且达到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应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被认为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在关联公司之间扩张适用的典型案件。15号指导案例对其后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中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如何适用加以明确,并具体列出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并在“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中列举了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利益输送等行为;但《九民纪要》既非法律也非司法解释,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引用,因此横向人格否认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逆向人格否认则主要指公司股东基于逃避债务等目的,将资产转移至公司,导致股东个人无力偿债,从而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债权人进而主张公司对其股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行《公司法》对逆向人格否认同样没有明确规定。

新变化及实务建议

Guo Qingqing, Ronly & Tenwen Partners
Guo Qingqing
Paralegal
Ronly & Tenwen Partners
Tel: +86 191 0165 0617
E-mail: guoqq@rtlawyer.com.cn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吸收了《九民纪要》“过度支配与控制”条款的部分内容,明确回应并设立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拟化解审判实践中横向人格否认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与横向人格否认相比,逆向人格否认目前审判实践不充分,学界争议也较大,其完善与发展有赖于对司法实务的不断研究与总结。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并未明确引入逆向人格否认制度。针对中国是否应该确立逆向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制度如何设计的问题,尚需业界人士探讨。

新草案的发布不仅拟从法律上对现代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修补,突破传统顺向人格否认适用的局限性,同时对司法实务也将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由于目前法院存在大量执行不到款项的案件以及大量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当事人在类似情况下,可以考虑在系争债权起诉时一并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或者因此所涉的拟追究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或者,也可以在系争债权胜诉后另案起诉追究股东或第三方的连带责任。

虽然有法律的保障,但作为债权人一方,应在进行商业交易的过程中注意保留完整的材料,确保拥有充分的证据,积极了解债务人的上述非法行为,并做好取证工作,合法有效地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从日常经营的风险规避角度,企业需要严格遵守《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建立严格、规范、独立的交易程序与制度,避免在人员、业务,尤其是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与模糊不清导致承担诉讼风险。


孙立君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9 1743 4785以及电邮sunlijun@rtlawyer.com.cn。
郭睛睛是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91 0165 0617以及电邮guoqq@rtlawy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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