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金融规章的合同效力认定

作者: 郭俊,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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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司法审判思路与金融监管要求逐步统一,法院对违反金融规章、公序良俗的合同愈趋严格

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总是伴随着法律、法规的革新,这一特点在金融领域尤为明显。

司法风向转变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的合同,此前不少判例以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为由,最终认定合同有效。但最近几年,尤其2022年以来,随着司法审判尺度与金融监管要求日趋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审判指引和典型案例对上述观点作出了释明与调整。

金融领域的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充分关注金融审判风向的变化,以及国家规范金融市场“乱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

法律界新共识

Guo Jun, W&H Law Firm
郭俊
高级合伙人,上海办公室主任
炜衡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2225 7698
电子信箱: guojun@weihenglaw.com

最高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高院明确指出,如认定违反金融规章的合同无效,其根本原因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回应了此前部分法院以违反规章位阶过低而不予认可符合合同无效情形的说理观点。

2023年1月,最高院专委刘贵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作出题为《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再次肯定金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本质是“根据上位法的授权或者是为了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此外,因为金融行业日新月异、快速变化的特殊性,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必然存在滞后性,而此时金融规章作为补充,可以充分发挥及时有效填补监管空缺、维护金融市场公正稳定的作用。

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金融规章是金融市场的基本行为规范,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都应当了解并遵守,司法机关应作出合乎金融规章的裁决才能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和预期,维护司法的可预期性。

几乎是同时,2023年1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就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判断违反规章合同效力的标准作出了延续指引。

《九民纪要》第30条明确,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违反规章同时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如破坏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应认定合同无效。”

不难看出,依法认定违反了涉及公序良俗的金融规章的合同无效,已是最高院一再重申的金融审判共识。

典型案例

除了上述审判指引,2023年1月19日,最高院于其官方网站发布的《最高法民二庭发布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包含“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对于认定违反证券监管行业规范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审判思路再次予以认可。

该案所涉协议约定了与二级市场股票市值直接挂钩的回购条款,直接违反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证券行业规范,最终违反的是上位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金融安全稳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据《九民纪要》第31条,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条款。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仅仅违反了证券交易规则的合同就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被认定无效,那么对于违反了位阶更高的金融规章的合同,其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更大,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影响更严重,更应认定无效。

从上述关于违反金融规章的合同效力认定的金融审判理念转变可以看出,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越来越注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治理,司法理念与金融监管规章的联系愈发紧密。


郭俊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2225 7698以及电邮guojun@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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