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相关的税务合规问题

作者: 肖波、Shaji Ravendran,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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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持续快速增长。随着全球税收环境的变动,企业海外投资面临越来越高的税务合规风险。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部分要点进行分析提示。

肖波, Xiao Bo, Senior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肖波
高级合伙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规,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境内,则其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须就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相关文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需综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质运作地点、员工、财务、财产等要素加以判断。因此,判断的核心是企业关键决策的地点。若实际决策者在境内履行上述职责,则境外注册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应在境内。此时,境外注册企业应主动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并充分履行居民企业相关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根据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若企业同时被协定双方认定为居民企业,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其居民国,因而享有相应征税权。

受控外国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指的是境内投资者控制的非居民企业。所称控制,指的是:(1)境内投资者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50%以上股份;或者(2)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若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我国法定税率的50%的国家(地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境内投资者需就上述利润中应得部分申报纳税。

如果境内投资者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等12个非低税率国家,或者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或者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可免于视同分配股息。企业应准确判断自己是否适用这一规则,是否需履行相应申报纳税义务。

Shaji Ravendran, Legal consultant, AllBright Law Offices
Shaji Ravendran
法律顾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税收协定相关风险

1.考虑是否存在税收协定。假设两国间不存在税收协定,则一国对于其居民企业向另一国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可能适用较高的预扣税率。

2. 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等情形,并根据相关规定,判断这些情形是否构成在另一国设立常设机构,而需就利润在该国纳税。

3.准确识别适用的税收协定。在某些情形下,税收协定将符合条件的公司视作不存在,此时确定适用的税收协定就变得更为复杂。

4. 关注税收协定是否规定了“利益限制”条款。该条款下,存在无经济实质等问题的企业将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利益。

5. 关注税收协定是否规定了“主要目的测试”。若存在这一条款,则相关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时,将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利益。

6.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征税规则为税收协定所规定,而这些所得的具体定义则由各国国内法确定,企业需对此加以关注。

7.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引入混合错配规则,若支出可多次扣除或收入在任何地方均无需纳税,将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利益,企业应予关注。

“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的税务合规风险, 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内进行计算抵免时,需关注:

(1)未汇回境内的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应当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少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3) 错缴或错征的境外税款,被境外税务机关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等款项不得计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

关注相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 识别相关税务风险:

(1)在相关国家(例如BVI,开曼等)成立的企业,确保符合有关 “经济实质”等要求,避免被处罚或者被注销的风险。

(2)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评估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避免被反避税调查、纳税调整并加收高额利息。

(3)转让定价相关交易应遵从公平交易原则,避免被纳税调整。

(4)境内企业将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工作的,应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履行义务,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海外投资在税务合规方面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国国内税法规定和国际税收规则,将税务合规贯穿海外投资全流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波、法律顾问Shaji Ravend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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