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作者: Gary Smith,Loeb Smith Attorneys
0
806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2020年私募基金法》要求封闭式基金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共同基金(例如对冲基金)不受该法的约束,而是继续由《共同基金法》2021年修订本(以经修订的版本为准)调整。

Gary Smith, Partner, Loeb Smith Attorneys
Gary Smith
合伙人
Loeb Smith Attorneys

私募基金是指募集、发行或已发行不可赎回投资权益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的目的或作用是归集资金,使投资者能够从基金实体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中获得利润或利得,其中:

(1)投资利益持有人对投资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不具有日常控制权;以及

(2)投资作为整体由私募基金的经营者或其代表直接或间接进行管理。

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不在该法律范围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投资者资金的归集。该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封闭式基金,无论是以开曼群岛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包括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还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注册流程。该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

(1)在接受投资者的承诺资本后21日内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申请注册;

(2)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提交规定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详细资料;

(3)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支付规定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年度注册费;

(4)遵守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规定的注册条件;以及

(5)遵守该法的规定。

注册时间。受该法管辖的新设私募基金,必须在接受投资者的承诺资本后的21日内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而且只有在获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注册后,才能接受投资者的出资。

登记变更的要求。一旦发生了对之前向监管机构提交的信息有着重大影响的变更,以及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发生变更,私募基金均需通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私募基金进行上述变更后,应在21天内按上述规定登记相关变更。

注册费。私募基金注册应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支付的注册费为4268美元。

监管要求

私募基金必须落实与审计、资产估值、基金资产的妥善保管、现金监控和证券识别有关的某些机制和保障措施。

年度审计。每只私募基金的账目必须由经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审计师名单上列出的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其经审计的账目连同采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规定格式的年度财务报告。

资产估值。该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制定合适且一贯的资产估值程序来正确估值其资产,保证估值依据该法要求进行。私募基金的资产估值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基金资产的妥善保管。托管人必须用托管账户持有私募基金的资产,无论是可实际交付的还是可登记的资产。但是,如果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性质和所持有的资产类型,以上做法既不可行,也不恰当的除外。托管人还必须核实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置备相应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可要求私募基金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适当独立第三方对其所有权证明进行核查。

现金监控。私募基金必须任命一名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其他独立第三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运营人,负责:

(1)监控其现金流;

(2)确保私募基金的所有现金都登记在以私募基金的名义或为私募基金开设的现金账目之中;并且

(3)确保投资者就投资权益缴纳的所有款项均已收妥。

证券识别。若私募基金经常交易证券,或者持续持有证券, 则必须置备有关其所交易和持有的证券的识别码的记录,并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违规处罚

私募基金未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册的,一经定罪将被处以10万开曼元(相当于12.2万美元)罚款。私募基金的运营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loeb smith cayman

LOEB SMITH ATTORNEYS
1101 Beautiful Group Tower
77 Connaught Road Central Central
Hong Kong
www.loebsmith.com

Contact details:
电话: +852 5225 4920
电邮: gary.smith@loebsmith.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